希望为偷井盖出台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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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05:13 中国青年报 |
据《武汉晚报》2月3日报道:经武汉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协调研究,从即日起,盗窃窨井盖者将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定罪量刑。这意味着,原先被处以数天拘留的处罚,被至少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所取代。 盗窃窨井盖已成为城市管理的痼疾。仅武汉市,去年就有7639个窨井盖被盗,造成14起伤亡事故。长期以来,对于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司法机关多是按照一般盗窃行为来处理的。由于窨井盖价值不大,案值大多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对盗窃者只能处以拘留等处罚,起不到震慑作用。因此,公众对处罚盗窃窨井盖者应用重典的呼声一直很高。 对盗窃窨井盖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武汉还不是第一例。此前,九江、苏州、杭州、郑州等地都已出现了这样的判例。理由是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偷盗者明知自己将窨井盖偷走后,很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是他们为了谋利,不管不顾,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目前,我国还不适用判例法,这样的判决只会在少数地方出现。而在全国大部分地方,对此类行为仍然按盗窃论处。这样一来,同样的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在甲地被处治安拘留,而在乙地却要入狱,那么,司法的统一性从何谈起呢? 对盗窃窨井盖能不能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论界也存在一些争论。有专家认为,现行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表述并没有明确包括盗窃窨井盖行为,以这一罪名对偷盗窨井盖的行为定罪,虽然是出于良好的解决社会难题的愿望,却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民意不能直接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做出相应的立法、司法解释,以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