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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元旦起征收按"三税"税额1%缴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09:06 水母网

  记者 王原 报道

  本报济南2月4日讯记者今天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大农村中小学教育投入,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关于同意山东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省政府确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据介绍,该项附加是经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原省定“四项教育费”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取消后农村教育经费不足的矛盾,更好地筹集资金,加大教育投入,重点是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基础教育水平。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及缴纳比例是,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对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级集中20%,主要用于改善省级宏观调控能力,奖励补助重视教育的地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省级暂不集中青岛市的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各级政府及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征收,不允许擅自免征、减征,也不允许减少对教育的正常投入。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实现法定的“三个增长”。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严禁挪用,严禁用来平衡财政预算。要建立健全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稽查制度,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责任编辑:刘家昌(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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