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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原副省长一审被判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09:24 南方都市报

  辽宁原副省长一审被判12年

  法院认定刘克田受贿31万澳元,因有认罪表现且赃款被追缴,故从轻处罚

  据新华社沈阳2月4日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依法对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克田有期徒刑12年,受贿所得款物依法没收。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克田在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接受原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任凡(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办理转贷以及涉税问题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夏任凡通过他人给付的3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131.75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克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赃款已被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克田,男,汉族,河北省宁河县人,1951年1月生于沈阳。先后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培训部研究生班和辽宁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分获经济学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先后任沈阳市计划委员会工业处副处长、副主任;中共沈阳市大东区委副书记、大东区区长;沈阳市政府市长助理;1990年8月起任沈阳市政府副市长;1995年2月起任辽宁省政府副省长。

  2003年底,中央纪委发出通报称,刘克田在2000年至2002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女儿出国留学收受巨额贿赂,此外,刘克田还犯有收受礼金的错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批复,同意辽宁省委给以刘克田开除党籍处分决定。监察部决定给以刘克田行政开除处分,报国务院审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刘克田辽宁省副省长、人大代表职务。鉴于刘克田涉嫌受贿犯罪,此案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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