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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两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营者将被强制退出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09:46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新闻背景

  省工商局为加大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利益,专门下发了《关于试行十一项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和办法的通知》,该工作制度和办法从2005年1月20日试行,省工商要求各分局在6月30日前对该制度和办法进行反馈,以便及时调整增删。

  具体包括:《市场监管巡查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市场制度》、《海南省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规则》、《重点商品监测制度》、《重点商品信息公示制度》、《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重大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告、通报制度》、《市场执法监管数据统计制度》、《市场监管信息宣传工作制度》、《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广告监管制度》。

  本报海口2月4日讯(记者李灏)今日,省工商局发布信息,从今年1月底开始,该局将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十一项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和办法。其中,《不合格商品退出制度》对市场流通领域商品的监管,进行了严格规定,所售商品两次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将被强制退出市场。

  该《制度》中指出,不合格商品退出市场制度,包括协议退出市场制度和强制退出制度。前者是指经营者与供货厂商、市场开办者与入场经营者之间签定商品准入协议,协议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的商品质量要求,双方按照协议条款解除合同,不合格商品退出市场或入场经营者退出市场制度;强制退出制度是指工商部门根据监测、消费者申诉举报并经法定机构检测为不合格商品,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商品,采取强制措施,24小时内在辖区范围内全部下架封存,实行强制退出市场制度。

  该《制度》规定,租赁柜台的经营者,出现两次严重商品质量问题,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查处,辖区工商行政部门应建议市场开办者根据协议约定,强制该经营者退出市场。

  经营者已售出的应退出市场的商品必须通过各种方式由生产厂家或经营者负责召回已售的商品。

  作者:李灏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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