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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织纹螺中毒”案一审宣判,死者家属获赔30余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11:26 新华网

  新华网宁夏频道2月5日电(武勇、蒋宏宁)全国第一例因食用织纹螺中毒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于2月2日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法判定被告王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童某某、金某、金某某、盛某某赔偿款302293元。

  2004年7月11日到13日,银川市70多位市民在温州商城海鲜区购买加工食用织纹螺后,有55人相继发生食物中毒,其中金志海经抢救无效死亡。7月14日,宁夏卫生厅发布紧急通告,要求全区禁止销售和购买食用织纹螺,并全面封杀织纹螺。宁夏工商部门也将涉嫌本次中毒事件的两个经营者未出售的、已向宾馆、饭馆出售的织纹螺进行了查扣、销毁,随后又在银川市各大酒楼、海鲜楼、集贸市场、夜市等进行了拉网式的检查,将查出的织纹螺就地销毁。

  7月14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即立案展开侦查。经调查,当时银川市出售织纹螺导致食用人中毒的销售摊位有两个,都位于银川市温州商城海鲜区,一个是王保东经营的4区9号摊位,另一个是梅余进经营的4区16号摊位。当日,王保东、梅余进二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事拘留,8月13日公安机关将二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8月24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二人被解除取保候审。

  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志海的妻子童连君、孩子金颖以及父母金鹏秀、盛彩云与被告王保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连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兵、原告金颖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兵与被告王保东的委托代理人王辉、文庆玲,到庭参加了诉讼,金鹏秀、盛彩云未与童连君、金颖一同起诉,法院依法通知二人参加本案的诉讼,但二人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放弃实体权利的书面意见,法院依法将二人列为共同原告。

  兴庆区法院认为,经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王保东销售的织纹螺样品毒性超标23.3倍。而且,死者妻子童连君对所主张的事实也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据与事实能够相互吻合,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有高度盖然性,加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故确认导致金志海死亡的织纹螺系王保东出售。

  兴庆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认为王保东依法应当支付赔偿权利人相应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金志海生前抚养的女儿金颖所必需的生活费。判决被告王保东支付原告童连君、金颖、金鹏秀、盛彩云赔偿款302293元,其中丧葬费为6528元,死亡赔偿金261120元,抚养费34645元。逾期付款承担法律责任。(完)(宁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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