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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关于解决房屋所有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11:39 新华网

  此次解决的范围为历史遗留的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单位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至2002年6月30日建成,但还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影响城市道路、排洪等的房屋;土地权属清晰、无纠纷;房屋产权无异议;建筑质量合格;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对一般火灾隐患能按消防部门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完毕;不在山崖、滑坡及危险区域的房屋。时限:2005年12月31日办理时限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逾期不办者不再享受本处理意见中的优惠政策。

  同时按照前事不清、后事不办的原则,将不再受理其他建设项目报批手续。缴费分为三种情形1993年1月31日以前建成的房屋,经规划、土地、建设、消防、人防、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后,减半补缴相关费用(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费、人防结建费和契税),给予确权发证。

  1993年1月3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分三种情形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经规划、土地、建设、消防、人防、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后,免征土地出让金,其他相关费用按当时的收费标准补缴,但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再补缴,补缴完毕后给予确权发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的房屋,经规划、土地、建设、消防、人防、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后,按当时收费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但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再补缴,补缴完毕后给予确权发证。

  三、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划拨土地进行联建的房屋,凡向社会出售的,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的房屋标准执行。

  1998年12月31日至2002年6月30日期间建成的房屋,由规划部门酌情处罚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情况也有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一些特殊情况,按规定办理。

  一、2002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联建、统建项目,经规划、土地、建设、消防、人防、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后,按照联建协议直接向联建各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享受“三家抬”政策(国家补一点、企业拿一点、社会筹一点)的困难企业2002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自用住房,不再补缴相关费用。

  三、2002年6月30日以前,经核实原产权单位撤消、开发企业注销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持购房凭据、合同,申请办理《房屋所在权证》。各相关部门按〈关于解决房屋所有权发证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审核办理。

  四、开发、建设单位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商品房向社会出售的,一律补办商品房手续并缴纳国家、省、市规定的费用后,审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记者齐蓉晖/文马军/)

  编辑:俞昱邦(来源: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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