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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反腐特别红线究竟该设几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00:42 红网

  辽宁省省长张文岳在1月31日省政府系统廉政会议上为全省政府官员设定了三条特别红线:第一条,不能收受金钱;第二条,不能收受黄金珠宝和名贵字画;第三条,不能赌博。

  有人随即撰文质问:《反腐特别红线仅仅三条》?认为“三条特别红线过于粗略,许多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被遗漏”,按党纪政纪规定,官员也不能收受其他物品,还有“五不准”等等;该红线容易让人产生错觉,误导官员行为;主张“对三条特别红线进行补充。”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

  “特别红线”没有经典解释或定义,因人因地因时而定,可大可小,可多可少,可与时俱“变”,属于“不定式”。所以廉政特别红线也不可能有特别要求或固定模式,要说有关反腐败的国法党规政纪都是红线,书上小册子里清清楚楚,各级官员差不多都耳熟能详;省召开廉政会议,本着开短会提高效率节省开支的廉政原则,行政省长讲话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相关法规逐条复述;结合本省和春节临近的实际捞稠的话对下属强调三条廉政禁区,有何不妥?!慢说三条,就是设定一条特别红线亦无可厚非呀。

  说三条特别红线过于粗略,那么反腐特别红线究竟该设几条呢?按上文逻辑,不能收受电器、小车、房产肯定要加上,6条;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嫁娶等“五不准”非常重要,加上共11条;不准嫖娼、养小蜜、包二奶,更是基本要求不可少,加上共14条……如此这般严密准确下去,也许不下200条,基本是包罗万象“国法+党纪+政纪”的翻版。细则细矣,省长真讲200条的反腐特别红线可就淡如凉水叫人呵欠连天了。

  特殊性包含普遍性,重点强调不是对普遍要求的否定,设定三条反腐特别红线并不是废止其他廉政法规。所谓“红线让人产生错觉误导官员行为”纯属耸人听闻。如果说规定“不能收钱不能收珠宝字画不能赌博”三个禁区就意味着官员可以收受“价值数万元的电器、数十万的小车、上千万元的房产”和倾国倾城的美女的话,那么,“一轮明月照扬州”是不是错了、后面必须加上“等地”才严密呢?!(稿源:红网)(作者:吴忠)(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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