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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治理的资金必须要专款专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02:51 山西日报

  本报讯从今年起,有关部门将对中央和省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凡已得到财政环保专项治理资金补贴、用于污染防治的项目单位,若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胡支乱花,挪作他用,逾期又不验收环保治理工程的,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款。

  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规定,凡接受专项资金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污染防治项目,都要在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以此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追踪问效,每年不少于一次。各部门是否扣留、滞留、挤占、挪用环保专款,项目单位是否违背申请项目时的承诺且挪用或违规使用,资金有没有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等,都将一一查证,违规者一律予以严处。环保工程延期验收需经批准,最长不超过半年。总投资大于500万元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时需提供经批复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需提供排放监测报告表。项目竣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项目单位在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据悉,我省去年拨付了3000万元环保专项资金,今年预计将达到8000万元。

  (本报记者)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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