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下月起将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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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03:19 东南早报 |
《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早报讯(记者叶清林)从下个月1日起,到行政机关办事时,如果碰到没人办公或者工作人员爱理不理或者简单事情一再拖延,市民可直接向行政人员所在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投诉,法律将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记者昨日从厦门市政府办公厅了解到,厦门市长张昌平近日签署了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15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在2004年11月19日召开的厦门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中得到通过,现在开始发布,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暂行办法》的核心是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进行追究,促使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暂行办法》规定了哪些行政行为违法时需要承担过错责任,相关责任人怎么认定,责任人要受到哪些追究,责任追究应该依照什么程序进行。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乱做,或者该做的做得不到位、不够好,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暂行办法》的实施,使得任何一个行政工作人员在过错面前都失去可以推脱责任的借口。《暂行办法》是厦门市政府为贯彻施行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而制定的配套制度。 据介绍,行政过错责任方式包括:当年不予评优评先;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离岗培训;给予行政处分。 重大过错将追究市长责任 早报讯(记者叶清林)厦门市长张昌平在去年的23次政府常务会上曾经提出行政过错应该处罚决策人,市长、副市长也在执行对象的行列;行政工作人员应该包括厦门市市长、副市长。从下月开始实施的《暂行办法》将这些纳入范围。厦门如果有重大决策过错,将追究厦门市长的责任。 据介绍,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承办人违反规定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承办人采取弄虚作假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承办人提出的意见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审核人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应当负重要领导责任。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后,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应当负直接责任,批准人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按规定应报批而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应当负直接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应当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违反规定直接决定或者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应当负直接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意见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行政首长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应当负直接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