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成都市宣传部长索贿1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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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09:54 信息时报 |
贵阳消息 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志远以在“羁押期间检举原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勇的犯罪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被贵州省高级法院采纳。贵州省高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宣判,二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志远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同时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世纪兴业罚金100万元。 被告人刘志远原系世纪兴业董事长。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0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底,贵阳市政府拟出让贵阳市中天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信息传出后,被告单位世纪兴业等公司均有意收购。刘志远经人介绍结识了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的儿媳易阳。双方商定,收购成功后刘志远付给易阳好处费500万元。为达到收购目的,世纪兴业向贵阳市国资局提供了大量虚假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其间,刘方仁出面就此事给贵阳市有关领导打招呼。2000年1月,贵阳市国资局和世纪兴业完成转让事宜。 据调查,被告人刘志远在羁押期间,检举了原贵州省证管办主任、案发前已任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勇向其索贿120万元的犯罪事实。遵义市中院12月8日一审宣判,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刘志远有期徒刑3年,以单行行贿罪判处世纪兴业罚金100万元。被告人不服判决,以“案发后有重大立功表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贵州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因刘志远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应予以改判。新华社供稿(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