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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公司炒掉怀孕职工 判赔2.2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10:10 燕赵晚报

  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 吴欣 通讯员张敏徐晓光)某公司的行政主管王女士怀孕后,该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换职位,工资待遇降低一大截,后又借故将其辞退。王女士认为自己被“降职”是公司对怀孕女工的歧视,被解雇更是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要相关经济赔偿。近日,福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王女士孕期和哺乳期的工资2.24万元。

  王女士诉称:2003年8月,她入职深圳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她的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2003年9月,王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近两个月的身孕。她向公司说明了此事。没想到,2003年10月,公司以进行职务调整为名,将她降为一般文员,月工资也降低到1200元。2004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调整岗位的原因是王女士在过去半年内工作表现未能满足公司的要求,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王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王女士若在雇佣期内怀孕要将其解雇。按照相关规定,女职工在特殊劳动保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时为止。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某公司单独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成立,依法应按王女士的主管工资待遇,支付王女士孕期、哺乳期的工资总计2.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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