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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进检察院毁自己罪证 浙江一派出所副所长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10:1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6日电据东方早报报道,为逃避涉嫌徇私枉法罪的责任追究,浙江丽水市一名派出所副所长竟然撬窃检察院办公室销毁了自己犯罪证据。日前,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缓刑3年。

  ——为小利徇私枉法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6月份,浙江省丽水市碧湖镇人王建伟、俞建伟、谢俭明等人在义乌市利用假抗癌药进行诈骗,骗了6万元后逃回丽水。得知警方已经追查到丽水,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3人商量后,托当时的丽水市碧湖镇平原办事处主任许小平到处说情。

  许把情说到了时任丽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碧湖中队副中队长李国平那里,提出王等3人投案自首,退清赃款,并接受罚款,但要求不要追究其刑责。李表示同意。此后,王等人到李国平住处,以给李女儿压岁钱的名义,每人送给李200元。

  1999年2月17日,王等3人按约投案自首。做完笔录后,李明知3人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但仍徇私情私利,在未通知义乌警方的情况下,仅叫王建伟、俞建伟各交3万元,谢俭明交2万元作为退赃和罚款,就将3人释放。事后,王等3人请李和妻子到酒店吃饭。

  1999年2月24日,义乌警方得知赃款已被追回,派员赶到丽水,在看了讯问笔录后,要求李将3人找来,但李却称3人不在丽水无法通知到。义乌警方办案人员遂取走案件材料及6万元赃款离开丽水,临行前向李出示了拘留证并要求协助将3人抓获归案。之后,李并未协助破案,反而多次与王等人来往,受收或变想受收财物。

  ——铤而走险到检察院作案

  在这些交往过程中,李既未协助抓捕三人,也未与义乌警方联系,致使王等三人一直逍遥法外。2001年10月,王才被公安机关抓获,俞建伟、谢俭明投案自首。

  之后,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依法对李立案侦查,李决定铤而走险。2004年12月3日下午4点多钟,李携带作案工具,借口进入检察院,等下班后约晚上6点多钟,到渎职侵权检察科办公室,取走了有关自己涉嫌徇私枉法一案的侦查案卷材料,同时从铁皮档案柜中又取走两本无关案件的档案材料以混淆侦查视线。

  次日,经过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周密调查,确认了李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戴虹红、岳耀勇、周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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