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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关系立法”应慎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0:31 红网

  的邻里关系建议》(新华网浙江频道2月2日)!尽管承办部门和有关社会学家对此予以了很高的评价,但从现实需要的角度来说,笔者倒认为“给邻里关系立法”应该慎行。

  首先,就性质而言,法律关系更多的是一种体现权利和义务刚性关系,而邻里关系很大程度则是一种体现亲情和友情的道德关系。因此,邻里关系重在默契,其前提是尊重、宽容和理解。比如,帮老人提提重物、帮隔壁加班的看看小孩儿,这些都是社会交往过程中的“人之常情”,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自然交流。如果这些都用法律来规范,那么其“培养”出来的邻里关系,看似和谐,实则虚假,当然也就无法维持长久。

  其次,就内容来说,该人大代表认为,“条例应从言语行为等方面规范邻里关系,提倡做什么,反对或者不应该做什么。笔者认为,如果邻里关系立法,仅仅是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那么这样的法律,倘若出台的话,又有什么约束效力那?而且,诸如言语礼仪之类的道德规范,大可不必以法律的形式来“提倡”。

  最后,从操作上说,邻里关系尽管发生在公共场合,但其内容却具有很大的私密性和多样性。张三和李四交好,可能是由于喜欢足彩;李四和王五交好,可能是出于老乡的情感。邻里关系由于同一个人的角色、性格和兴趣爱好多样,而变得纷繁复杂,因此如何用一纸条文予以规范呢?

  当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入,一些“城市病”也逐渐暴露出来。邻里之间原来那种茶余饭后串个门儿、聊聊天,应急时借个锅碗瓢盆、油盐酱醋的生活情景很难在城市社区里再现了。取而代之是,楼上楼下“老死不相往来”、彼此漠不关心,真还有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味道。

  实际上,这些反映在邻里关系方面的“城市病”,并非某个城市、某个社区独有的现象,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任何一个地方城市化发展所带来必然结果,也是任何一个地方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而解决这种“住宅楼越来越高,邻里关系越来越淡”问题,关键还在于社区建设。只有在社区的层面上,邻里之间才能找到彼此交往平台,通过加强社区建设,增强社区参与,才能促进邻里之间的互动,才能为楼上楼下、左邻右舍的进一步交往创造更多的机会。同时,只有通过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成员才能识别出共同利益,才有可能增进社区公德。(稿源:红网)(作者:张东锋)(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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