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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缺席会议不能仅仅是罚款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0:31 红网

  近日,浙江金华市浦江县人大常委会针对委员缺席会议现象严重的情况,为整肃会议纪律,采取了人大常委会委员无故缺席一次会议罚款1000元的处罚措施。(2月5日《新京报》)

  人大常委会委员随意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显然是不认真履行或拒绝履行职责的表现。不但严重影响了人大常委会的形象,更损害了人大常委会整体效能的发挥,削弱了人大常委会的权威。从个人来说,辜负了人民的信任,滥用了人民委托的政治权力,是对人民的失职,更是对人民利益的漠视。

  从制度层面来说,任何失职渎职行为都应当被问责,受到相应的处罚。然浦江县人大常委会对缺席会议不履行职责的委员采取罚款和问责的方式进行处罚,其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缺席罚款”措施,明显是一种无奈之举,治标不能治本。更何况,这种罚款缺乏法律依据。

  人大常委会委员是受人民的政治委托,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这不是一种政治待遇,而是一种神圣使命。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利益保障,都必须通过委员们的积极作为、主动作为和勇于作为来得到实现。而且,人大常委会委员既是社会公共政策的制订者,又是直接贯彻实施的践行者。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委员必须明晰自己肩负的职责,不折不扣地履行当选时的承诺,为推动政治文明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而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委员们履行职责的主要途径和有效方式。

  因而,对人大常委会委员缺席会议的现象,关键是解决思想问题,提高他们对人大制度的认识,强化责任意识,促其努力作为。而寄希望于依靠经济处罚解决问题是缘木求鱼、扬汤止沸之举。而且,缺席会议的委员一般是财大气粗的企业家或群团组织的官员,经济处罚对他们来说,隔靴搔痒、疲软乏力。既使是罚了款,他们依旧不出席会议怎么办?无疑,人大常委会将自身置于了尴尬、被动局面。更严重的是,人大常委会本身是执法监督机关,无任何法律赋予其直接行使经济处罚的权力。这种“缺席罚款”便显得不伦不类,且有滥用权力之嫌。

  退一步说,对实因工作之故难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委员,人大常委会可启动罢免程序。或由委员主动辞去职务,或由常委会会议依法罢免,大可不必实行经济制裁。广东省军区司令员吕德松、原广东省湛江市广东湛化企业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王泽华主动辞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职务,便是十分成功的范例。

  当然,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整体工作效能,并非一蹴而就的事,也并非个别地方的事,必须不断完善人大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促使各级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委员有所为。(稿源:红网)(作者:陆志坚)(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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