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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字不好使?盖章就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1:24 新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姜学峰)已在借钱合同上盖了自己的名章,事后却以没签字为由拒绝还账,这一理由没得到法院支持。

  借钱签合同 盖章没签字

  孙某是道里区榆树镇某医院院长,同时又在当地一家食品厂任法定代表人。1995年因资金流动问题,食品厂与当地信用社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0个月,并由孙某所在医院出面为食品厂提供资金担保,担保书上加盖了该医院的公章和孙某的个人名章。为减少日后不必要的麻烦,信用社又与食品厂前往公证部门,就贷款相关事项进行公证。在公证书落款处,孙某用的是名章,没有签字。

  5年不还钱 被告上法院

  2000年5月,因食品厂没能及时还贷,信用社将食品厂及医院告上法庭。在此案审判过程中,孙某对公证书提出质疑,认为食品厂与信用社签抵押合同时,并未征得医院同意,而且上面没有孙某的亲笔签字,公证部门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该公证应视为无效,遂又将公证部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贷款时办理的公证。

  盖章与签字 公证均有效

  通过调查取证,孙某任法定代表人的食品厂在工商部门档案中存留的印鉴式样,与公证部门笔录、贷款合同中用的是同一个,孙某亦承认该名章没有被仿冒。公证书上只盖有名章而没有当事人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证人员表示,签字与盖名章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孙某要求撤销公证的理由不充分。

  诉讼超期限 诉请被驳回

  道里区法院一审以孙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无正当理由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市中院终审认为,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孙某起诉的公证行为已超期,故不予支持。

  此案的代理人、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马勇认为,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盖名章与签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有些人将名章作为身份的象征,对名章产生过于依赖的心理,这样就很容易被他人仿冒,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马主任提醒市民,在签订合同,领取工资、社保金等需要印鉴时,尽量用签字或按手印来替代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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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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