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公章被利用损失该由谁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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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1:24 新晚报 |
读者问:李先生与手中持有某公司合同的赵某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定金,而赵某则在收到定金后就没影了。李先生起诉某公司时才了解到,这家公司之前转换了合同专用章,但当时未将原章登记收回或销毁,仍由员工赵某保管,之后,赵某辞职。李先生现在可否以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答:可以。《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 公司在更换合同专用章后,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收回或销毁,说明该合同专用章对外仍具有法律效力,加之公司对该印鉴未妥善保管,存在明显过错。而李先生并不知情,当然有理由相信,手持合同专用章的赵某有代理权。因此,李先生的损失该由公司承担,然后公司可向赵某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