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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缓交,利多还是弊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2:02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2004年,绩溪县税务部门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增值税征收任务的前提下,对17户企业实行了税收缓交政策,缓交额度达到337.6万元。这是该县首次对企业实行较大规模的税收缓交措施。在完成当年的税收任务之后,对企业应交的税收实行缓交到底该还是不该的问题,尽管社会上颇有争议,但笔者还是倾向于前者。

  因为,这种缓交并不等于税收的减少或流失,只不过是借这种方式存税于企业之中,适度地推迟缴纳时间而已。对一个地区来说,从过去为了完成当年税收任务而不得不硬着头皮违背企业的意志去收过头税来抵账,到能够在保证税收增长和提前完成税收任务的情况下对企业已实现的税收实行缓交,不能说不是一种进步。这种进步主要体现在这样三个方面:其一,体现了这个地方的经济发展逐步进入了一个良性状态。税务部门不再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而挖地三尺找税源,而且有能力有条件对企业实行税收缓征,说明这个地方有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税源潜力,这是一个地方经济进入良性发展的标志。其二,有利于促进企业年终资金的有效流转。每到年终,是企业资金用量最大的时候,不仅到期的银行欠款要还,而且来年预备金的准备、职工奖金、福利的兑现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这时,在可能的条件下,对企业的部分税收实行缓征,可以说是起到了一种雪中送炭的作用,这对于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是极为有利的。其三,有利于密切税企关系。税务部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选择地给企业实行缓征,这种对企业采取的“放水养鱼”措施,实际上也是税务部门对企业实行有效服务的一种方式,这些看得见,摸得着而且给企业带来真正实惠的服务可在很大程度上增进税务部门与企业的理解,并能有效地消除企业经营者的不平衡心理,从而,促使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配合、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

  当然,对企业是否可实行税收缓交,重在看条件是否成熟,更不能当作一项硬任务。同时,在实行税收缓交时,一方面要确保这些缓交的税收到期足额征收入库,防止缓交税收的流失;另一方面,不能因实行了税收缓交而降低税收征管的力度,真正做到该收的税一分钱不少。许道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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