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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审计风暴”欲再掀高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3:19 济南日报

  本报2月6日讯(记者庄云锋)省政府日前出台《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拒不履行审计决定的行为制定了严厉处罚措施。

  《规定》中指出,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入、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依法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相关账户。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书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书执行期满之日起60日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

  《规定》中指出,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与同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审计机关可建议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时抵缴。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建议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并通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协助落实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建议书后及时办理,并在30日内将协助落实情况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有关部门没有正当理由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不予办理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应当检查以前年度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屡查屡犯的,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审计,并依法从重处理、处罚。审计机关可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和审计结论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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