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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交暖气费差价要交滞纳金?追踪:物业公司称有协议在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3:31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郭鹏)本报曾于2月3日对新浩城物业公司向部分迟交暖气费差价居民收取滞纳金的事进行过报道,2月4日下午,该物业公司的秦姓经理就此表达了他们的观点。

  秦经理表示,对小区物业迟交差价的居民收取滞纳金,是不得已而为的。秦经理介绍,该公司获悉市供热公司发出的取暖费涨价通知后,曾于2004年11月26日派人到各单元门口张贴文字通知,要求居民于12月10日前将差价补交,而且专门派人挨家挨户通知此事,尽管此后又曾三次张贴类似通知,但仍有部分居民没有交。2005年1月13日,公司发出了最后通牒:如果居民不能在23日前将差价交齐,就将被停止暖气供应。尽管这样,仍有部分居民还在拖欠着差价。

  对于滞纳金的收取依据,秦经理声称曾在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中有过约定,如果居民拖欠物业费及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暖等费用,就需要自规定时间起每天按千分之三的比例向物业公司交纳滞纳金。他说若是严格按照协议来收取的话,应该收取的滞纳金绝不仅仅是5元钱。

  然而,对于这份已经签订的协议,部分居民对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保护程度表示了质疑,也有部分居民对物业公司收取滞纳金是否得到供热公司授权表示怀疑。

  据一位消协人士透露,居民迟交暖气费差价就要收取滞纳金,物业的这种做法也不能说一定有错,但肯定是欠妥的。如果的确存在居民恶意拖欠取暖费的情形,物业公司可以诉诸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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