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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11:33 广州日报大洋网

  明日 专栏

  若干年后,当人们谈论司法改革进程时,或许会想起安徽农民沈松成:据上周的报纸报道,沈不服当地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认定他构成贪污罪,判他坐牢一年的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审判委员会在幕后断案,违背了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上一级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发回重审。

  沈松成的话非常朴实:“他们不审,凭啥判我的案子?律师在法庭上说得再好,判案的人都没有听到,就把案子定了。”

  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废,学界已有了相当热烈的讨论,主张“存”者的理由主要有: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水平比合议庭的法官高,判决又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自然更合理和权威;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比较多,又不为当事人熟悉,当事人要想权力寻租,成本也更高,因此可防止司法腐败等等。

  众所周知,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多由庭长、副院长以及院长等组成,就其“级别”来讲,自然要较大多数合议庭成员为高,但他们除了业务,还要忙于各种行政事务,对案件倾注的时间和精力恐怕比不上普通法官,作出的判决是否一定比合议庭高明,还真值得商榷。

  另外,虽说审判委员会是集体讨论案件,但分管副院长或院长这一票与其他人相比,分量又有不同。这与我们追求的法官独立判案,似乎又有不小的矛盾。

  审判委员会断案最令人诟病之处,在于它是幕后操作。就如沈松成所言:“早知道是这样判案,我请律师和不请律师又有什么两样?”合议庭的法官在双方律师和当事人的监督下工作,就算要搞点小动作,也要顾及一下这几双眼睛。但在目前,对于审判委员会的监督几乎是个真空,仅凭审判委员会成员多,官做得大,就认为可以防止司法腐败,似乎有些“证据不足”。

  农民沈松成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了最朴素的质疑,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案例支持。形成对审判委员会的制度性监督,让审判委员会“听案”而不只是听“汇报”,改革审判委员会构成、吸纳虽无官衔但确有水平的法官等等,值得考虑。(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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