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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愿放弃”3万元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11:35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

  (记者王俊)开发商逾期不办房产证,业主上法院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开发商把证办了下来,在业主领证时却要求其在《签收单及说明》上签名,约定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即发展商不用赔给业主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业主签名之后,该条款究竟有没有效呢?日前,海珠区法院对此案下达了一审判决:该条款显失公平,且业主签收时主观上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撤销。

  业主上庭讨证索赔两审胜诉

  2000年3月,李女士花50多万元买了江南西路的一套商品房。买房合同约定,在竣工验收后的30天内开发商应办理完大确权并将该合同在房管局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后30天内开发商应为其办理房产证。

  2002年10月,与开发商约定的时间到了,可李女士没等来房产证。她屡次与开发商交涉,都没有结果。2003年11月,李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办证并支付违约金。同年12月,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应为李女士办证并赔偿给她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约3万元。开发商不服,上诉至市中院。2004年5月,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告知才知“主动”弃权

  终审判决下达之后,李女士仍然没拿到房产证。李女士又到海珠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6月7日,该院向开发商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6月22日,开发商就向李女士发出了《领证通知书》,通知其6月30日前去领证。6月30日,李女士到开发商处办理了领取房产证手续,并在发展商提供的《签收单及说明》签名。

  房产证拿到了,可开发商并没有赔付违约金。李女士的律师约两个月后到法院询问,才知道该签收单中有“买卖双方的购房合同义务已按照双方约定全部履行完毕,双方互不追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违约责任”这样的条款。这也意味着,李女士竟“主动”不要近3万元违约金!

  自愿弃权还是受欺诈而签订?

  得知这个情况之后,李女士又向海珠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条款。她指出,她在该单上签名的本意是签收房产证;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手续时,也明确告诉她是领取房产证才要在该签收单上签名的。开发商采用了欺诈、误导等手段,使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名。

  开发商则辩解说,李女士签名时已看到该条款,他们的工作人员也向她解释过这一条款的意思,双方是在协商后,李女士自愿签名的,该条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李女士又到法院起诉,这是一种反悔行为。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判决撤销

  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为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不仅向法院起诉,还申请了强制执行,说明她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态度是坚决的。但就在可以拿到违约金的情况下,李女士却签署了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签收单,这一行为明显不合常理;该签收单看不出双方协商违约责任的过程和立场;李女士得知自己“自愿”弃权后当即向执行法官提出异议。综合分析,可以说明李女士在签署该签收单时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误解。另一方面,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违约,该约定事实上只是约定李女士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显失公平。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该条款。(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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