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禁燃放爆竹要受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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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02:22 现代快报 |
特别提醒 《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处单位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非法携带烟花爆竹的,除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外,可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看到处罚条例,市民们可别以为这仅仅是一种提醒,据南京市禁放办披露,近期南京警方已加大执法力度,对在禁放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截至目前,禁放区内已查处违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案件13起,已处罚10人,拘留1人,罚款12人,尚有4名涉案人员正在接受调查。 所以,尽管今天开始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但市民仍要注意,不要违规。快报记者裴文彬李学芹黄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