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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交通法规更人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04:39 深圳商报

  昨天,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外公布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个人征求意见。《草案》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规定如果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任何责任,司机的赔偿比例可以降低,最少可只赔偿实际损失的10%到20%。这一规定细化了新交法的,在人与车的关系上达致了某种平衡,更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去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也就是著名的“撞了不白撞”原则。

  新交法刚出台的时候,引来一片叫好之声,很多人认为,它否定了行人违章,机动车“撞了白撞”的说法,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因为在车和人的关系上,车是强者,而人是弱者,强者要让着弱者。

  应该说,新交法“以人为本”的立法原意是值得肯定的,也是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但是,由于实践中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比较困难,再加上“减少机动车一方责任”说法比较笼统,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迟迟未推出,结果出现了对驾车人极为不利的局面:行人违章导致了交通事故,不但自己的车受到损坏,还要赔偿人家巨额的经济损失;虽然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但由于自己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反而不赔偿。

  更为尴尬的是,从2004年开始,很多省份大幅提高了车祸赔偿标准。在车祸中如果致人丧失劳动能力,要一次拿出20年的抚养费用。如果受伤者有老人和孩子,还要支付这些人的抚养费。在深圳、北京这类经济发达地区,撞伤一个人可能赔偿的金额可能高达80万到100万元。而这笔钱,只能开车的人自己出。

  因此,有人根据赔偿标准的高低,得出了一个看似荒唐,但经济上合理的结论:如果车祸不可避免,宁可不紧急避险,因为这样自己就会有责任,有了责任保险公司就不可能一点不赔;宁可撞老人孩子,不能撞成年人;宁可撞农村人,不能撞城里人;宁可撞死,不可撞残。而这,竟然是“以人为本”的76条和现实冲突后产生的结果,难道不令人震惊吗?

  然而这还不是后果的全部,据报道,新交法实施后,在一些中心城市出现了通过撞车来敲诈的“撞车党”。一方面是责任的迅速扩大,一方面是风险无处释放,驾车人“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由于没有能力赔偿,重大交通事故的逃逸事件不断上升,这对被撞者也极为不利。

  正如一些市民指出的那样,车祸中表面上是车撞人,车是强者,行人是弱者。但是驾驶车辆的也是人,他也有父母,有妻子儿女。除了少数老板和金领,大多数开车的人忙于生计。在现阶段,连保险公司都不能承受的风险,为什么一定要他们承担呢?“以人为本”难道不应该包括他们吗?

  从去年开始,北京、上海等地纷纷出台了细化新交法第76条的规定,比如上海就规定,保险公司要推出4万元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如果机动车撞了行人,机动车方面没有任何责任,可以由保险公司在这4万元的范围内赔付。如果不够,按照以下原则: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5%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0%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应该说,广东这次推出的赔偿标准,是高于上海的,也是比较合理的。

  此次新交法赔偿标准在广东的细化,其实并不是我们期待的最后结果。将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公司完全应该推出更高标准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到那时,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有所提高,也是驾车人所能承受的。而行人,也就会获得更多的保证。

  其实,不管交通法规如何规定,我们每个人最应该做到的,还是遵守交通规则。这样,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才是负责的。最后,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每天都能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

  作者: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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