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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交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05:39 中国青年报

  正方

  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可以缓解现实中激励性制度的稀缺。激励性制度的稀缺是所有社会都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即使在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也不例外。用理性人的成本效益分析,为了降低未来的司法风险,这个制度还是能够起作用的。

  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变相奖金,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而制度设计本身就是需要一定成本投入的,尤其是在解决腐败这种难度很大的问题。

  除了政府下拨的工资部分,公务人员还有奖金、福利、住房、医疗和专车、招待等职务性消费。显性和隐性两部分收入加起来,可以保障公务人员的生活需求。但是中国为什么还会出现“59”现象,为什么很多官员在临退休之前晚节不保呢?就在于公务人员在职和去职之后的收入差别太大了。廉政保证金制度实施后,隐性收入的很大一部分被以个人账户形式的廉政保证金代替,隐性收入公开化、合法化,就能有效减少浪费、激励廉政信用担保。

  对于廉政保证金退休后一次返还的做法,我觉得参照养老金的做法按月来发更好。这样就能保证公务员在任期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延期发现和被举报也能得到追惩。

  ———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副主任 任建明

  反方

  目前我们国家公务员的收入,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的待遇,计算起来已不是一笔小数目,至少数倍、数十倍于一些地方推出的廉政保证金了。对于公务员来说,这本身就是一笔不菲的“廉政保证金”,但它在震慑官员腐败方面,似乎并没有起到多少作用。腐败问题,不仅仅是个简单的物质待遇问题,反腐倡廉,也不是设立一个保证金制度就可以解决的。

  目前公务员总体的工资收入与全社会工资水平相比,应该不算很低了。如果公务员以赚钱为头等目标,那他就不应当去做公务员。所以,要促使公务员勤政廉政恐怕不仅仅是一个钱的问题,我们应该分清道德伦理与制度伦理的区别。我始终认为,关键是加强法治,积极推进民主政治,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务员法》的颁布和实施更为关键。

  ———浙江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主任、浙江省政协常委 陈剩勇

  推出廉政保证金是一个悖论,即我们一面说各级干部都是人民公仆,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另一面,却又通过廉政保证金这么一个带有点“小恩小惠”的经济补贴来约束其廉洁,这会形成一种意识形态上的落差。

  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地方和单位,对廉政是如何界定的?如果对廉政的界线本身就是模糊的,那么廉政保证金的操作就会出现困难。要考虑廉政保证金后面的机会成本,还有操作上的问题,千万不能因为规定制定得不周全而使群众对廉政保证金制度本身产生反感。

  ———浙江省社科院研究员 谷迎春

  (本报记者 吴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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