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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人大常委无故缺席常委会议每次罚1000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07:21 新华网

  据《东方早报》报道,浙江省浦江县人大常委会新近出台一项内部规定,无故缺席一次常委会会议的常委会委员将被罚款1000元。规定缘于县6名企业家常委经常因业务繁忙等原因缺席常委会各项会议和活动,两年间该县召开的15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他们同时不到会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个别常委到会率仅三分之一。

  人大常委会拥有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等,主要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来实现。而且,凡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多为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人大常委会委员随意缺席会议,是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这种行为忽视了人民的利益,滥用了人民委托的政治权利,说明他们缺乏最基本的代表意识。

  动用经济处罚手段,无非是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加以约束,保证他们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时间。但将缺乏代表意识的人大常委生生拉到会场,却无法保证他们一定能够积极履责。

  事实上,相对于无故缺席,普遍存在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消极履责的现象更值得警惕。这种现象表现为:参加会议时,人到心不到,凑凑人数;闭会活动期间,有名无实;审议报告时,闭口不言,无话可说。

  表面看,造成消极履责现象的原因在于缺乏责任意识,但究其根源则在于,我们现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大常委会委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从理论上讲,人大代表和他们所代表的选区选举人,分别是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直接选举人和间接选举人,人大常委会委员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负责,进而对选区选举人负责。

  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人选一般都由地方党委政府确定,多为即将退休的前政府官员或者对当地经济有贡献的知名企业家。某种意义上,人大常委会委员只需对选举单位负责而不必对选民负责。

  这种制度安排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很多人大常委会委员倾向于向组织靠拢,争取赢得有提名权的组织负责人的认可,而不是向选举人靠拢并赢得他们的信任。选举人的意愿和好恶无法决定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当选结果,极有可能导致他们忽视选举人的利益。无故缺席会议,消极履责,正是忽视选举人利益的表现之一。

  由于类似的原因,各级人大代表中也同样普遍存在消极履责的现象。广受舆论诟病的“挂名代表”生动地反映了这一点。为增强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责任心和代表意识,专家学者开出各种药方,其中即包括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和退出机制。这有赖于从机制上切实保证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由选举人选举产生,并对选举人负责。(程刚)(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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