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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08:19 沈阳晚报

  新华社北京2月7日电(记者陈二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其中关于奖金征税具体的计算方法,公众尚不太理解。为此,记者7日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对这一政策作了解读。

  问:为何要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征办法?

  答: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方面,由于没有考虑奖金的所属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由于只规定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征税,但未限定政策适用的次数,部分单位多次发放奖金,多次适用政策,导致不同单位之间的不公平,产生了税收漏洞,使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征税的政策难以准确落实到位。

  问:哪些收入可作为一次性奖金?是否有时间和次数要求?

  答: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都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方法计算纳税。

  问:现在,社会上对如何按照新办法进行具体计算,尚有歧义。能否详细说明?

  答:按照新的办法,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例如:一个人某月取得奖金14400元,当月工资为700元。费用扣除额800元与工资的差额为100元(800-700),奖金减去这个差额后的余额为14300元,14300元除以12(月)等于1191.67元。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14400-(800-700)]×10%-25,应纳税额为1405元。

  如果该纳税人当月工资为900元,就直接将一次性奖金额除以12,余额为120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14400×10%-25,全年奖金应纳税额为1415元;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900-800)×5%-0=5元;最后,该纳税人合计应纳税额=1415+5=1420元。之所以采取上述计算方法,主要是考虑在不违背税法按月征税和便于计算以及利于征管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薪酬发放的实际,通过降低适用税率,适当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

  问:按照新办法,纳税人可得到多少实惠?

  答:应该说,这一政策的出台,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我们不妨仍然举例说明:假如一个人某月取得一次性奖金12000元,当月工资1000元,按照原政策的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征税,因为当月工资超过了800元,在计算该奖金的应缴税款时,不再扣除费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应纳税款=12000×20%-375=2025元;而按新方法计算,奖金额除以12,其商数为1000,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款=12000×10%-25=1175元。两种不同方法计算出来的税款相差850元。显而易见,新办法降低了纳税人42%的税收负担。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那种认为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的费用扣除额就不应该纳税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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