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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法所作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08:27 人民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军若不能正常播放,请先安装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张军大法官,请他就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情况,接受人民网在线访谈,并回答各位网友的问题。

  [主持人]: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做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在谈到五年来最高法院的审判工作时,专门将司法解释作为一段进行论述。司法解释对完善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统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先问张院长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司法解释?最高法院为什么要经常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

  【张军】:各位网友下午好,很高兴能够在人民网的强国论坛上和各位网友就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问题进行交流,希望网友有什么问题可以踊跃的提出来,我们共同的切磋、讨论。

  至于什么是司法解释,我认为司法解释有两种,一种是广义的司法解释,每一个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作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因此,必须对法律作出解释,才能作出裁判。每一个案件都要这样做,这是广义的司法解释。狭义的司法解释,是我们今天下午所要讨论的,就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具体讲,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1981年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作出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遇到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因此,由最高法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也就是狭义的司法解释。

  我们都知道,第一,有权作出审判工作中司法解释的只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这就是我们对司法解释的一般理解。

  最高法院为什么要经常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呢?第一,审判工作具体适用法律,而法律都是原则的。因此,法律才能适用于更多的情形,才能适用更长的时间,这是法律的稳定性所要求的。而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要有更强的针对性,法律原则,案件具体,怎样就这个案件具体适用哪一个条文作出裁判,这就要由法官来解释法律,要根据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来审判具体的案件。因此,在我们国家,司法解释是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

  这个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是靠判例制度得到解决,在大陆法系国家,是靠详尽、周延的法律规定得到解决。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个《民法典》可以有两千条、三千条的规定。而我们国家的法律,最多不过是数百条,象我们的《刑法》规定,不过是四百五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仅是二百二十五条,但是作出的司法解释却有三百多条。司法解释在我们国家是适用法律一个基本的依据,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的渊源。

  第二,我们国家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些新的案件起诉到法院,是我们过去所没有碰到的,适用法律需要具体的规范。

  第三,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下,最高法院提出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使案件审理更加符合法律的规范。这些年我们加大了司法解释的力度。

  最后,制定司法解释,还有一个法律宣传的作用。法律一般是原则的,具体怎么理解,根据作出的司法解释,社会、公民才更能够知晓法律本来的涵义。

  [主持人]:张院长,在近几年作出的司法解释里面,关于偷税、抗税刑事案件,骗取出口退税的经济类和金融类的司法解释比较多,请问为什么?

  【张军】: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市场这个领域,金融市场、证券市场、货物流通领域发生的纠纷,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谋取不当的利益,无论是纠纷还是构成犯罪的比以前大量地增加,甚至许多案件是我们以前没有碰到的。像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这是我们国家对外开放以后加强了货物的出口贸易,为了促进我们国家的出口,我们实行了出口退税的政策。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个环节,没有出口,假冒出口,伪造有关单证,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还有一些不法商人,在经营活动中获利以后,应该依法纳税,为了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采取各种手段,偷税、抗税。我们国家的刑法,只对骗取出口退税和偷税犯罪做了原则规定,具体如何理解适用,还要靠司法解释作出规范,审判实践当中才能够依法追究偷税、骗税人的责任。因此,这方面司法解释就比以前要明显的增多。

  [主持人]:张院长,在近几年的司法解释里面,有关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有没有一些?

  【张军】:我们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要对社会行为作出规范,而且要对政府行为作出规范。因此,行政法制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制一个重要的方面。官员依法行政的时候,如果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哪些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哪些行为要向直接作出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申请复议,法律没有作出很具体的规定。这样的案件,我们就要作出司法解释,哪一些行为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复议,如果公民仍然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这需要我们作出司法解释。还有我们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要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审理涉外贸易的具体案件,因此最高法院作出了关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如何审理的具体规定。应该说这些年来,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是司法解释工作中的一个重点。

  [主持人]:张院长,许多网友对高法作出的关于具体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是否明知这个司法解释比较关心,你对这个司法解释有什么看法?

  【张军】:这个司法解释是最近作出的,在社会上大家都比较关注,有的同志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认为这个司法解释符合刑法236条第2款基本规定,也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是保护幼女合法权益的。因为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要否明知,并不是很清楚。因此,有些司法机关对于发生的这类案件,有的没有立案,有的没有起诉,有的没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法律理解的不统一,也是执法的不统一。最高法院作出这个解释,对于严格执行刑法236条的规定是有利的。也就是说,对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幼女提出了非常严格的条件。第一确实不知。这个确实不知,不能由被告人自己来作出判断,而要由司法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关证据依法认定。如果认为这个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毫无疑义的。仅仅是这个条件还不够,司法解释还规定,与未成年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才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刑法第13条的一个具体的解释。司法实践中,过去也是一直这样掌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嫖宿幼女罪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进行嫖宿,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解释和最高法院的答复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就这个司法解释,我也和一些知名的学者进行了探讨,我做了这样的介绍以后,他们理解了。同时我还讲,我们最高法院还可以结合这个司法解释的具体适用发布一些案例,在审判工作中进行参考,那么会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主持人]:张院长,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表示有罪,这是否表示了无罪推定原则得到了确定?

  【张军】:我同意,这条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就是说无罪推定应该是法律的一个原则。但是我国刑法中,还规定了一个罪名,叫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四百多个罪名,只有这一个举证责任在被告人,其他的举证责任都在司法机关或者自诉案件的原告那里。所以,仅有这一个,也不能说我们的诉讼法完全地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主持人]: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做的报告里面,专门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司法的改革五年纲要,大家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也比较关心,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张军】:1998年最高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立了三十九项具体的司法改革内容,包括审判方式的改革、法院审判组织的改革、法官素质的提高、司法行政方面的改革,这些具体的司法改革内容,今天绝大部分已经完成。因为是最高法院公布的改革纲要,因此,这些改革都是在现有法律规范内,是对司法活动规范的完善,但不能超出,更不能修改法律的规范。因此,这些改革只是完善的性质,而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社会在迅速向前发展。

  现行的司法体制,比方说法院产生的机制、法官产生的机制,还都是建国初实行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已经或多或少不适应发展变化的形势。市场经济应该是法制经济,我们是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市场也是统一的国内大市场,但是由于经济利益有地方性的特征,我们国家地方法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法院由地方人大产生,法官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在地方经济利益和严肃公正执法发生矛盾的时候,这种司法体制,就给地方保护主义以可乘之机。

  所以,大家都看到的,有些地方个别案件裁判不公,由上一级法院二审的时候,就改了过来。地方法院如果真正成为地方自己的法院的时候,司法公正不可能得到保障。类似这样的问题,现在遇到的比较多,因此,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应该说这项要求与时俱进,是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制的前提下向前发展的必然。那么,这个司法体制改革,就不是哪一个司法机关自己所能做的。它涉及到有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比方说法院组织法,涉及到有关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因此必须循序渐进,由上至下、有步骤、稳妥的向前发展。

  [主持人]:张院长,网友对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比较关心,现在全国人大可以作出司法解释,另外两高,高法和高检也可以做司法解释,他问,在我国有权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有哪些?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

  【张军】: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我们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作出的解释,叫做立法解释,与它所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作出的司法解释,仅仅具有司法效力。也就是说在法律效力上,它是第二个层次,法律和立法解释在第一个层次。在我们国家,两个司法机关分别有权作出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都有权对于《刑法》的适用、对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分别作出解释,那就难免有的时候,有的解释可能出现不一致。立法机关预料到这种情况,因此在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当中,明确规定,两高的司法解释如果发生了矛盾,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这项工作,我们立法机关去年、今年陆续作出了三个立法解释,应该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主持人]:司法解释和立法法里面的法律解释有什么异同?这是网友关心的问题。

  【张军】:法律解释的主体应该说有不同的分别。首先,法律解释包括了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无权解释如学理解释,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对法律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那是他个人的解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叫无权解释。另一种就是有权解释,有权解释分为两种,立法机关对法律作出的解释是立法解释,刚才讲它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解释的主体是立法机关,解释的效力是有普遍性的,和法律的效力完全相同。有权解释的另一个主体就是司法机关,这个司法机关不包括地方司法机关,只能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这两个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主体只能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作出的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但是要次于法律效力。这就是他们的区别。

  [主持人]:网友:对于重大事故,例如空难,它的结论的作出,是应该由事故调查委员会还是由法院作出?

  【张军】:任何一个重大责任事故,包括空难事故发生以后,都应该由专门的鉴定委员会,比方说空难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以此来判断它是人为的事故,还是天灾,是技术事故,进而来判断是不是构成了犯罪,或者是可能构成犯罪,然后才决定是否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此,重大安全事故的鉴定,不是由法院去组织进行的。

  [主持人]:网友:最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公开征求对了司法解释草案的意见,为什么不全部在最高法院公开呢?我们也想了解这些法院是否都对大家公开的?

  【张军】:这位网友可能对我们法院的工作比较了解,也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我觉得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建议。最高法院制定的每一个司法解释,都有严格的程序,从司法解释的立项,到司法解释的起草、征求意见、修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最后向社会公布,都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征求意见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所有司法解释都在不同范围内征求了有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甚至是有关部门、金融企事业单位的意见。一些和社会关系非常密切的解释,还有更大的征求意见范围。比方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征求了九届全国人大两千多名代表的意见,代表提出了许多非常好的意见,使我们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更充分、更准确的解释了《婚姻法》,社会效果非常好。这位网友提的问题,为什么我说是一个很好的建议?就是今后再有社会非常关注的司法解释,我们在征求意见的时候,可以考虑利用现代的通信手段,利用网络征求更多人的意见。可能就包括这位网友的意见。

  [主持人]:张院长,我们从肖扬院长昨天所做的高法工作报告中了解到,为了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和我国所作出的承诺,我们对两千多件法律以及政策性的规定做了清理,其中也废止了一百七十七件已经有的司法解释,今后为了适应加入WTO形势的要求,我们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的相关工作方面,还会有一些什么样的进展?

  【张军】:应该说这些年,我们国家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很快。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我们的立法、司法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围绕加入世贸组织,最高法院最近几年已经制定和公布了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的十几个司法解释,比方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涉外贸易的有关行政案件的规定和刚才讲到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行政案件的规定等等。由于我们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发展,国家的立法最近几年也有很大的进展,仅九届全国人大就制定并公布了一百一十三件法律。涉及法律问题的决定。这里有新的立法,有对过去立法的修改。这些立法在执行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到具体案件的时候,要起诉到法院,就要适用这些新的立法。最高法院当然应当及时的作出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过去五年最高法院制定公布了一百七十件司法解释,接近前五年的两倍,司法解释的力度明显加大。这也是最高法院按照肖杨院长的要求,要加大司法解释的力度,加大最高法院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指导的力度,来实践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规范法院的工作,统一执行法律,正确执行法律,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未来几年,司法解释工作仍然是最高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象最近最高法院就要相继出台《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这是老百姓非常关心的,显然也是我们房地产市场发展所要求的。还要公布《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还要公布《关于审理期货案件》的司法解释,这都是最近要出台的,和我们的经济生活发展密切相关。

  [主持人]:网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文件,在网上什么地方可以找到?

  【张军】:请大家登陆人民法院网,在那里我们的所有的解释都可以一目了然。

  [主持人]:网友:张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做司法解释,是否可以在强国论坛里进行讨论呢?

  【张军】:这个问题请问我们的主持人小明先生,他高兴,我们更高兴,要占用强国论坛,这是我们非常希望的。

  [主持人]:好啊,我们也非常的欢迎,这样的话,大家也就有机会可以参与具体的法律解释的讨论当中来。

  【张军】:我觉得这也是进行普法的一个重要环节。肖扬院长在法院工作报告里明确的讲到,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件法律公布了,社会应该都知道。一件司法解释公布了,如果大家都知道,那不就是对法律的宣传吗?那不就对预防、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案件发挥了它应该有的作用吗?因此,在网上交流、讨论,肯定效果是积极的。

  [主持人]:网友:请问张院长,高院如何能够有效的防止由于寻租导致的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滥用?

  【张军】: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实际涉及到司法领域腐败现象的问题,就是对于审判权的滥用。这样的一个问题,无论是在当代世界各国,还是在当前的我国都存在。在我们经济迅速向前发展,司法体制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要求的时候,这种现象可能更加突出,危害则更大。因此,早已引起最高法院的严重的关注。最高法院最近几年,陆续出台了错案追究办法,错误执行追究责任的办法,《法官法》更对十三种违法办案追究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最近又再一次强调严格按照我们的纪律规范,按照《法官法》有关规定执法执纪。无罪推定原则和个别司法腐败现象没有必然的联系。

  [主持人]:网友:庭审记录是否每页都要双方当事人签字?一审篡改庭审记录,二审应该怎么判决?

  【张军】:毫无疑问,既然是庭审笔录,那么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举证、质证过程都有记载,因此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签字。如果出现了网友所说的篡改,那要有证据,这个时候就不能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或者就认为是篡改,确实发生了这种情况,如果法官有责任,我们有具体的规范追究责任。二审如果发现了,根据规定,可以将这个案件发回重新审理,或者由二审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二审的判决。

  [主持人]:网友:嘉宾如何看待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院的会议纪要作为判决依据?

  【张军】:这是一个很关心和熟悉法院工作的网友。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司法解释问题,也涉及了立法解释和人大常委会公布制定的那么多的法律。立法有非常严谨的程序,周期三年、五年,司法解释也有很严谨的程序规定,周期有的一年、两年,短的也要三五个月。无论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要有大量的案件审判经验、有关的规则作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依据。当新的法律公布,有关案件还不是很多的时候,司法解释很难及时作出,但是,具体案件又在等着解释去审理、判决,这就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司法解释如果没有充分的案件审判经验作为依据,一旦制定公布,不能起到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的作用,它的负面效果是很大的。这个时候,最高法院,有的高级法院根据审理案件总结的经验,先规范出几条会议纪要式的意见,供审理这类案件参考,但不是依据。我认为,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既在一定程度上统一规范了司法,又为今后作出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奠定了基础。这个办法现在看行之有效,但是需要注意不断规范。

  [主持人]:谢谢张院长,我们人民网的强国论坛在两会期间,邀请到高法的几位院长、庭长来回答问题,阐述高法最近五年在开展案件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所取得的进展,回答了一些网友的问题。今天的主题是关于司法解释,由于时间的关系,有一些具体的问题不能满足所有网友的要求,我们还希望找时间,有机会再请教张院长。

  【张军】:今天就是一个司法解释切磋、讨论、交流的开端,希望以后我,或者最高法院其他法官,能够在这里或者是以其他的形式和各位网友,和广大的群众进行交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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