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09:39 人民网

  访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若不能正常播放,请先安装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苏泽林就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人民网在线访谈,并回答大家的提问。欢迎苏主任。

  【苏泽林】:谢谢。

  [主持人]:提高法官的素质是最近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努力探索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途径,大力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把提高素质放在重要位置,严格职业准入,树立职业形象,完善职业监督。那么,对于法官职业化建设这个问题,我们想先请苏主任给我们解答一下,什么是法官职业化建设?

  【苏泽林】:非常高兴今天在人民网和广大网友见面,我也非常高兴就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有关问题和网友交谈。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上明确提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这个命题,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把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提出来,作为今后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和发展方向。

  这个目标的提出已经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也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很好的反响。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我们在提出这个命题的时候,很多网友都很关心,包括我们法院干部也很关心这个事儿。什么叫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把这个问题回答清楚,我想简单介绍一下法官职业的特点,就是法官职业有什么特点?法官职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非常重要的一个职业。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按照我个人的理解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法官行使的权力非常重大。法官,大家都知道,就是行使审判权力的审判人员的总称,审判权是国家司法权当中最重要的权力,这种权力和立法权、行政权共同构筑成国家的权力。司法权这种特殊性,因为法官在行使司法权的时候,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任何机关、任何个人都不能行使的,而且任何机关和任何个人都不能妨碍法官依法行使这种权力。法院的判决一旦生效就必须执行,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抗拒。所以它的权力很特殊。这是第一个特殊性。这种权力特殊性就决定了法官必须要走职业化的道路。

  第二个特殊性,法官职业权力的作用和功能比较特殊,审判权具有打击犯罪、惩治犯罪、调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关系、制约行政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等等特殊功能。司法权对于社会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这种权力是非常特殊的。

  由于这两个特殊性因此就产生第三个特殊性,就是对法官素质的要求比较特殊,法官这种职业要求法官要有良好的知识结构,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要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历——就是法律工作经历,要有良好的道德素质,还要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职业思维习惯。

  从我介绍三个特殊性来看,法官职业确实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比较重大的职业,是一般人不可能从事,也做不好的职业。那么,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就要求法官要走职业化道路。我们提出法官职业化是针对目前法官职业行政化、大众化的现象提出来的。现在,法官职业行政化、大众化这个现象已经影响到审判权力正常实施。法官职业化就是要求法官必须有两个含义,第一,国家要按照法官职业的特点,按照法律的程序来选拔真正能够担任法官职务的人,而不能像原来什么人都可以当法官,这是一个意思。第二个意思,国家要建立法官的保障机制,这种保障机制就包括法官的职业地位、职业权利和职业保障,使法官能够独立地依法行使审判权。这就是法官职业化。

  [主持人]:苏主任,通过你的介绍,我有一些新的认识,像法官这个职业,它掌握着非常大的权力,它是社会问题以及一些纠纷的裁判者,它对行政权力有制约作用。它的特殊性对职业素质的要求非常高,你刚才讲了法官职业通过相应的机制来选拔任用法官,同时还要完善保障机制,让法官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作为最高法院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它有什么意义?

  【苏泽林】: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的重要表现。最高法院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是随心所欲的,不是随便提个口号,而是对五十多年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当前法院面对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要求。法官职业化的提出有它现实的基础。

  为什么要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我觉得应该从四个需要来谈这个问题。

  第一个需要,首先,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它是我们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是维护国家法治的重要特殊群体,法官通过裁判案件来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实际上它对国家的发展是一个保护作用。

  另外,它有教育和警示作用,通过法院的裁判案件告诉公民,什么是法律允许做的,什么是法律禁止做的,以及可以做、允许做或者禁止做都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后果。

  所以,现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法官是维护法治的特殊群体,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就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这是第一个需要。

  第二个需要,审判工作内在规律的需要。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审判工作内在规律的需要,审判有自身的规律,必须遵循这样一种规律。那么,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要达到独立或中立,就必须要有国家的保障机制,使法官在案件审判的时候遵循审判规律,完成审判任务。

  第三个“需要”,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人民法院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法官面临着许多新的考验。前几天肖扬同志已经向人大作了报告。大家从肖扬的报告当中可以了解到,近五年最高法院和全国各级法院一共审理和执行了4050万件案件,比上个五年上升了36%还多,案件数量增加很快。再加上我们国家加入WTO,融入国际大家庭,法院、特别是法官审理案件不仅要熟练掌握国内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WTO规则。同时,还要熟悉与审判工作相关的一些科技知识,可以这样讲,社会有多大,法官的知识面就应该有多广。所以在法院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情况下,就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这样的法官队伍才能适应新时期带来的新任务。法官队伍还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我们要实施法官职业化。

  第四个需要,是实现人民法院提出的“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的需要。肖扬同志提出了“公正与效率”这个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这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最高的追求。要实现“公正与效率”这样一个目标,除了需要有关的制度、有关的机制加以保障以外,法官的素质就起到比较决定的作用,或者叫重大作用。是否有效,关键在什么?关键在一支法官队伍。所以,我们提出法官队伍职业化的建设目标,是有现实针对性的,也是历史发展必然选择。

  [主持人]:法官职业化以后,什么样的人才能成为法官?

  【苏泽林】:法官职业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通过方方面面努力,也要通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努力,才能实现。法官职业化实现以后,什么样的人才能当法官,可能要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我个人想,如果到了法官职业化实现以后,当法官的条件要求应该是很高很高的。但是我可以向网友介绍一下,当前当个法官需要什么条件,为了便于记忆,我归纳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自然条件,所谓自然条件,是指当法官必须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必须要满二十三岁,身体健康,这就是当法官的第一个条件。

  第二个条件,我把它归纳成素质条件。要作为一名法官,必须要拥护宪法,要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有良好的品质,同时还要没受过刑事处分,没有被判刑,没有被开除过公职。如果被判刑、被开除过公职就不能当法官。这是第二个条件。

  第三个条件,学历和法律工作经验。在学历条件方面,根据《法官法》的规定,要当法官必须是法律本科毕业。如果不是法律本科毕业,必须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在法律工作经验方面,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必须要有两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历,如果担任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须要有三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验。如果取得了硕士以上学位,必须要有一年的法律工作经历,这应该是第三个条件。

  第四个条件,程序方面的一些条件。如果具备了上面三个条件,还得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资格证书,同时还得经过人民法院法官遴选的入门测试和考核。同时新任法官还要经过培训,培训合格以后,才可能成为法官。大概就需要这四个方面的要求。

  [主持人]:有网友问:据我们了解,现在法院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官没有达到《法官法》要求的法官的学历水平,高法对这批法官在培训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苏泽林】:看来网友对我们法院还是比较熟悉的。1985年我们就建立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对法官进行专科学历教育。1988年又建立了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对高级法官进行培训。随后又建立国家法官学院,对法官进行学历和在职培训,通过这样一些措施,法官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确实像刚才这位网友了解的情况一样,现在法院由于历史的原因,还有一部分人没有达到法律本科这样一个学历规定。这部分人一般来说岁数都是比较大,在法院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长,虽然学历层次比较低,但是他们实践经验还是比较丰富,现在有一部分人还是法院的业务骨干,对这部分人我们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就强化对这部分人的培训,培训的时间我们分成了两个部分:一个部分,就是40岁以下的法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法律本科。如果五年内拿不到法律本科学历,就需要调整工作岗位,也就是不能再当法官。另外一部分,对40岁以上的,我们鼓励这部分人去拿学历,但是拿学历确实有困难,经过一年的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可以有继续任职的资格。现在法院正在实施这样一些培训计划。

  [主持人]:有网友问:苏主任,你认为应该如何提高办案透明度以保证法官判决的公正合理?

  【苏泽林】:最高法院这几年一直在进行改革,改革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审判方式的改革。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就是“有理说在法庭,有证据出示在法庭,对证据的认定在法庭,对案件的判决在法庭”。这样的话,就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应该公开审判的案件,一律公开,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宣判时也要公开。这是一个措施。

  第二个措施,现在我们很大一部分法律文书都上网了,在网上都可以查到。我们现在正在进行改革工作的一部分,就是准备在法院设立法官助理这个职位,把审判和审判辅助工作分离,让法官集中精力行使审判权,对一些审判辅助性的工作,就让助理来做。今后审判模式就是书记员、法官助理、法官。这样的话,法官在开庭前与当事人是不接触的。通过这样一些制度来促进公开审判,保证审判公正。

  [主持人]:有网友问:苏主任,既然法官要职业化,法院要专业化,设政治部主任干什么?

  【苏泽林】:政治部主任你可能不太了解,国外有很多朋友也不太理解,实际上政治部如果按照现代管理的理念来看,实际上应该叫人力资源部,或者叫做法官遴选部。现在政治部的职能一共就这么几项,一是法官的遴选;二是法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晋升培训,岗位培训,初任培训。以及法官晋升的推荐,法官的退休、退职福利等等。实际上政治部跟原来的政治概念不是一回事。

  [主持人]:政治部主任有点像法院的培训部长、组织部长,一个军队的指导员,有这么一点感觉。

  [主持人]:有网友问:苏主任,过去媒体上曾介绍过,山西有一个三盲院长姚晓红。他怎么当上法官的?按你所说的道理,他应该没有资格呀?三盲,首先是水平不高,是文盲。

  【苏泽林】:这个问题提得好,我们搞法官职业化就是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以前一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法院,有的当上法官,甚至当上了法院的领导,这是一个体制问题。我想这个问题我不必再用更多的时间来解释。这位网友也应该清楚。但是我想,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加强,这种现象会逐步减少,到了最后,就不会再有这样的问题。

  [主持人]:有网友问:关于法官助理制度和实行书记员单列管理的制度,希望你能够谈一谈,这些制度的出台对于法官职业化建设带来怎样的好处和变化?

  【苏泽林】:在谈这个之前,我先把前面有关法院的体制简单地介绍一下。为什么要这样改?原来我们实行的是从书记员到助审员,再从助审员到审判员。大家都知道,法官具有裁判权力,需要很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而书记员是一个审判辅助人员,他不需要更高的专业知识。这样带来的弊端,一个是原来那种体制下,书记员过不了多久就当了审判员,造成法官在法院当中的比例不太合理;第二个,这种体制造成了把书记官和法官的条件等同起来,要么降低了法官的水平,也就是准入水平,要么就是提高了书记员的任职资格。所以,现在我们准备设立法官助理,采取书记员单列管理的模式。法官助理主要是让原来的审判员——也就是我们的法官——从事的审判工作的核心——裁判权集中在法官手里,而把一些辅助性的工作让法官助理来做,这是一个。

  第二个,从这种制度的好处来说,法官助理不一定是法官的来源,就是说,法官可以经过多渠道来选拔,可能是从社会上法律部门里面一些高层次人员,也可能从律师里面选拔一些高级人才,今后还要发展成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拔法官。

  【苏泽林】:第三个,书记员也是一个专业,原来我们书记员和法官的管理是按行政来的,书记员的职务是很低的,他到了一定年限就可以当审判员。现在我们把书记员单列出来,单列的含义是两个,一个是编制单列,他就专门从事书记员工作,好象我们医院的医生和护士一样,各有自己的专业,互相不占编制;第二个职务系列单列,他有自己的职务系列,在书记员这个岗位上也可能晋升到高级书记员。这样就把原来的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这种模式打断,是一个开放的体系。[16:00]

  [主持人]: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后,等于也给想进入法官职业的人打开一扇大门。有网友问:法官和律师是一个什么关系?

  【苏泽林】:从概念上来讲这个是很明确的,法官行使审判权,是比较特殊的人员,如果把他归到公务员里面也是可以的。律师是一个中介服务,服务人员。相同的都是法律工作者,不过一个是行使审判权,一个是行使辩护权和法律服务,主要是两个职业不同。

  [主持人]:但是他们在实现法律公正里面担当主要角色。

  【苏泽林】:刚才网友问法官和律师关系怎么处理的这个问题,他们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他们又有一个隔离带,法官和律师不能过于亲密,因为他们享有的权力不同,服务的对象不同。为了实现法律公正,法官和律师必须建成隔离带。

  [主持人]:有网友问:全国都在搞严打,我认为这本身就是法制不健全的象征,因为平常依法治国,为什么要进行严打呢 ?

  很多网友也发表了很多文章,也谈了很多的观点,因为现在社会治安也是人们很关注的问题,也是广大人民希望进一步好转的问题,如果网友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话,下来以后,我可以把我的网址给网友,可以单独谈这个事情。

  苏主任,看你写的文章,在谈到公正的问题时,说社会的公正要通过法律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来完成,同时你还提到一个新名词,要有情感公正在里面,什么是情感公正?

  【苏泽林】:这是我在2001年一篇文章中提到的。我认为,司法公正包括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它们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我也提到了情感公正的问题,作为人民的法院、人民的法官,对人民群众有一个态度问题,有一个情感问题,就是说法官和人民群众从事的工作不同,这是社会的分工。但是人民法官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因此首先要解决一个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现在,我们法院的个别工作人员对一些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工作推诿。另外,一个法官对一方当事人比较热情,有时可能谈得比较投机,对另外一方当事人比较冷淡,这样让另外一方当事人产生合理的怀疑,你对他这么热情,对我这么冷淡,肯定你是在关照他们,所以我觉得审判工作要解决一个为谁服务、为谁掌权的问题,要解决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司法公正也包括对当事人的情感也要公正。我的意思就是这个。

  [主持人]:有网友问:为什么叫职业化,而不叫资格化,这里面有什么区别?

  【苏泽林】:这里区别还是比较大的。对于职业化来说,以行使审判权为专门职业,法官要有很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就是要有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还要有职业保障问题。这跟资格化还不一样。资格化只是从事某种职业应该具备的资格,但是从体制上,我们增加了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这是十六大提出来的司法体制改革问题,所以我们觉得提职业化,和司法改革、和十六大的司法体制改革是相呼应的,是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来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主持人]:网友参与的热情很高,他们问的问题也许不一定很专业,但都是他们想问的问题。有网友问:苏主任,中国的司法系统为什么不建立独立审判制度?

  【苏泽林】:审判制度与国家的国情是相适应的,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特别是宪法规定,我们国家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国家采取的主要是合议制,当然也有一部分案件采用独任审判的方式。这种方式我想是和我们国家当前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比如说,我们民主政治制度发展程度,法官素质的高低和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所以,在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审判制度,是由当时的经济发展决定,和当时的国情相适应。

  [主持人]:谢谢苏主任,今天关于法官职业化问题的访谈到这里基本上结束。十届全国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三位庭长、二位副院长来到我们人民网就人民法院最近几年在司法审判工作方面的改革,以及法官职业素质的提高、审判机制的完善等方面与大家进行了交流,在网友当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新闻媒体也给与了关注。可以说就法律问题通过网络进行大规模的交流与沟通、互动,这是第一次,也非常感谢苏主任今天参加我们的访谈。谢谢苏主任,谢谢各位网友。

  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人民网,转载请联系人民网多媒体部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我国局部发生流脑疫情
田亮被国家队除名
2005年春运 票务论坛
万众瞩目央视春节晚会
澳网公开赛百年
2005新春购车完全手册
岁末年初汽车降价一览
北京在售楼盘分布详图
《汉武大帝》连载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