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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前交通事故案终于了结 交警协商单位作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12:12 桂龙新闻网

  柳州市14年前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由于当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够完善,加上受害一方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尽管交警部门处理程序合法,案件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恰当,但受害者却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经过交警部门长期的多方协调,昨日,这起陈年积案终于有了结局,受害者家属罗师傅获得了一万元的经济补偿。

  男孩被车撞获赔200多元

  1990年8月23日上午11时许,6岁小男孩罗某在柳钢圆岭宿舍区东面大铁门附近路段横跑过马路时,被一辆由北往南行驶的侧三轮摩托车撞倒,造成罗某受伤。事发后,罗的父母将其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脑震荡和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同年10月15日,柳北交警大队经过调查取证,认定事故原因是受害者罗某无成年人带领横跑过马路造成的,罗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侧三轮驾驶人覃某负次要责任。经交警组织当事双方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覃某一次性赔偿罗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236.69元。

  索赔3.5万元 被法院驳回

  在此后的两三年里,罗某的父母发现孩子经常头痛且记忆力减退,他们认为是交通事故给孩子留下了脑震荡后遗症,仅200多元的赔偿远远不够补偿损失。同时,他们还认为这起事故应由摩托车司机负全部责任,于是多次找到交警大队,要求发给交通事故结案书。

  1993年12月,柳北交警大队补发了交通事故结案书,10天后罗向柳州市交警支队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但因超过了法定时效,交警支队未予受理。于是,罗及其父母于1994年12月向柳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摩托车手负全部责任并赔偿3.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4年前交警部门已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并进行了调解,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罗父母已领取了赔偿金,罗某提出的事故完全责任应由摩托车司机承担和赔偿3.5万元的主张,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经交警协商 单位作补偿

  败诉后,罗某的父母开始向柳州市有关部门投诉,十年来一直为此事奔波,但面对这起“合法不合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部门也难以解决。

  据一名法律界人士介绍,这起案件按照当时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交警部门办理案件的程序是合法的,案件事实清楚的,责任认定也恰当。造成罗某没有得到应有赔偿的主要原因,是因当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加上罗某父母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如罗某在受伤住院10天出院后,出现后续治疗的费用,在事故调解时却没有合理提出,于是出现了此案“合法不合理”的现象。

  10年前,交警部门对案件已经办结,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诉讼,司法部门也已审理终结,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罗某通过法律途径已难以得到经济赔偿。为了让罗某能够获得一些经济上的补偿,柳州市公安局领导要求交警部门妥善处理好这起投诉案件,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案件情况,多年来交警也多次动员摩托车司机覃某能适当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但是,覃某始终强调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造成经济补偿一直无法落实。

  考虑到事发时覃某是驾车办理公事,去年,交警部门与覃某的单位协商,建议该单位给予罗某适当的经济补偿,覃某的单位经过研究后,提出补偿一万元了结此事的方案。经过交警与罗某父母协商,罗某父母也愿意接受此方案。于是,这起纠纷了10多年的陈年积案,到昨天终于有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局。

  来源:

  新桂网-南国今报 责编:梁凯昌 作者: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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