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整整80天 公安部A级通缉犯蔡豪文昨日被押回延边连夜审讯(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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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12:5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据《巷报》报道,昨日,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连夜审问了当日傍晚被押解回延的蔡豪文。 2月6日,被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悬赏5万元全国通缉的延边州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蔡豪文,出逃了80天之后,在北京—长春—哈尔滨的火车上落网。7日被押解回延。 涉案15笔钱款有待核实 延边州检察院副检察长范宝坤表示:在蔡豪文到达前,州检察院有关部门已准备好审讯室,连夜施行审讯,并全程录像有关审讯经过。范宝坤说,目前案情的关键在于通过审讯,了解来龙去脉,核实相关情节及数据。现在人们对整个案情的了解,多半来自猜测,尤其是案件涉及的15笔钱款来自哪里?花在何处?都需要与蔡豪文本人一一核实。另外,还要搞清是否还存在一些相关问题,还涉及什么人? 采访过程中,有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年关将至,本就是离家在外的人最思乡的时候。A级通缉令的下发,给整整逃亡了80天的蔡豪文带来很大触动。 如实交代量刑不会超15年 当时身在北京的蔡,给延边州检察院相关部门打来电话,表达了自己投案自首的想法。并准备乘坐北京—长春—哈尔滨的列车,回延吉投案。延边警方了解情况后,立刻联系铁路警方。据了解,蔡豪文乘坐的列车进入辽宁省地界,抵达锦州附近路段时,蔡豪文向乘警主动投案,随后被带到长春。 延边州检察院一位处长告诉记者,从蔡豪文的整个犯罪过程看,如蔡豪文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量刑应该不会超过15年。 投案不自首不适用从轻处罚 范宝坤副检察长说,蔡豪文主动投案行为成立,但投案与自首是有区别的,主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且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主动投案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归案的一种形式,也是自首成立的要件之一。但自首,还应具备“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一条件。如果仅主动投案,而不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那么,在量刑上也不能适用从轻处罚原则。 (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