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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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16:3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2月8日电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两个文件)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好两个文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提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纳入正常税收管理。一是总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直接抵扣总机构的各项支出,应全额填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其它收入”栏中,并在明细表中注明“提取管理费收入”的数额。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收支核算、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检查,凡违反税收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纠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规定进行处理。三是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或者不能提供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的,其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通知还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是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二是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三是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者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授权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