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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私事”也是侵权(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9日00:43 法制晚报
泄露“私事”也是侵权(图)
编辑您好:

  我们夫妇于1995年收养一女,怕给养女造成心理压力,我们决定在其成年前隐瞒收养关系。为守住秘密,我们于2002年举家迁来北京生活。几个月前,我在街上意外地碰见老家邻居刁某,他去年来京做生意,而他儿子正好与我女儿同校读书。我们一再叮嘱其为我们保密与女儿的收养关系,刁某满口答应。但此后不久,女儿突然问起收养的事,而且心理和行为出现很大反常。经了解,是刁某儿子向女儿泄露了我们的收养关系。请问,刁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何女士

  回复:

  公民的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你们在女儿成年前不愿让其知道收养关系,这种“私事”属于隐私权范围,是否公开的决定权应当归个人行使,他人无权干涉。有关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对于刁某宣扬你们不愿公开的收养关系的行为,你们可以根据自己受到损害的具体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宇娅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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