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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公证为讨债“打包票”(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9日00:43 法制晚报
证言公证为讨债“打包票”(图)
【案例】

  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在北京做生意的时候认识了某公司业务经理常某,并通过常某与该公司进行了为期3年的业务合作。到今年初,该公司欠王先生钱款共计10万元,此时常某已经辞职。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付王先生欠款。而王先生也因为疏忽没有留下证据,使自己陷入被动。王先生再次和常某取得了联系,要求常某出庭作证。可是常某现在广东一家公司工作,没有时间到京出庭作证。他听说公证处可以对申请人的证言进行公证,于是在当地公证处做了证人证言公证书寄到北京。

  收到常某寄来的公证书,王先生到法院起诉,法院依照这份公证书确认了王先生的公司与该公司有业务上的合作关系,依法判决其偿还王先生10万元欠款。

  【公证提示】

  证人证言公证,是对证人陈述进行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公证处并不对证人作证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判断,而仅对证人的身份和发表证言的事实进行证明。换句话说,公证处仅仅证明是什么人、在什么时间、说了什么话,而不对这些话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仲裁等机构进行判断。

  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等原因,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但须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等证据。办理证人证言公证就是其中的一种类型。

  作者:陆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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