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滥用“以人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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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9日17:16 人民网 |
网友:文召 “以人为本”,是人民政府倡导和落实的执政为民的理念,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党的执政能力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可令人忧虑的是,“以人为本”和“贪官”一词一样,正在被滥用,好象“以人为本”是个筐,啥都可以往里装。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牵涉到法律上的种种问题。 湘潭大学的邱兴隆先生等人又提出要“废除死刑”。他说:“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废除死刑。”他们的最“与时俱进”的理由是,落实“以人为本”和“人权”入宪。这里,且不管其动机到底如何,起码其“废除死刑”的后果是令人担忧的。大呼万岁的当是那些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他们一定会感动得涕泪横流,磕头如捣蒜!而深受其害的国家和公民呢?活该吗?!给其罪当诛的死刑犯“以人为本”的生存权,那么谁来保障那些被非法剥夺了生存权的受害公民?怎么对受害者“以人为本”?河南省有个杀人恶魔害了一、二十条人命,怎么能维护这恶魔的生存权?是法律,法理,还是情理? 到底什么是“以人为本”和“人权”?其实这问题并不深奥,对于法学家来说简直是太小儿科。人权就是人的权利,人权入宪就是国家用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力量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以人为本就是一切都要以人为根本的出发点,一切为了人这个万物之灵!不错,犯人也是人,也享有一个公民的一些合法权利,但侵犯或剥夺他人的权利,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罪大恶极者就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极刑惩罚!法律的根本作用就是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良性运转。现时中国社会秩序并不理想,在死刑尚存的条件下,一些犯罪分子尚十分猖獗,大案要案不断,那么现在就废除死刑,对恶性犯罪还怎么威慑?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放任恶人横行,让豺狼当道?法律对他们处以死刑,这正是保护人权的正义之举,正是防止社会动荡,避免守法公民遭殃的必要举措,这才是最大的以人为本。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亦步亦趋言必称欧美的“专家”们,你们不可能不知道,西方许多国家废除死刑后,恶性犯罪率不断上升,它们又不得不恢复死刑。例如美国、瑞士、意大利等。这也可以叫做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吧。你们怎么闭眼不看,装聋作哑?要知道中国的文明进程可是千年未有之变局,老百姓可不是群氓,不是那么好糊弄的! 涉嫌滥用“以人为本”的另一个现实版本是《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76条、77条一直倍受争议,如果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绝大多数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不得不负事实上的全部责任,心不甘情不愿地充当“以人为本”的冤大头。事实证明,新交法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甚至事与愿违。交通事故并未减少,许多城市的行人不顾新交法的有关规定而恣意违法,甚至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令人头大!某市交通局领导对新交法学习班的司机们讲,行人闯红灯,你就停车等他闯。有司机问:停车交警罚我咋办?局领导说:以人为本啊!喷得司机们一头雾水。 滥用“以人为本”,是将“以人为本”庸俗化,是对“以人为本”的亵渎,是极不严肃的,也是有害的。它不但起不到“以人为本”的应有作用,甚至会适得其反。“以人为本”不是一句漂亮的口号,而是崇高的人文思想的体现。决不可任意滥用。切记:以人为本不是筐,不能啥都往里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