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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定是否贿选是社会之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9日23:31 红网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工作处处长王金华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要坚决制止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的贿选行为;同时也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见《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农村选举中也出现了选举中不能依法按程序进行,选举受到宗派势力干扰以及选举中作弊或公开贿选等现象。对此,该如何解决,关系到农村民主的发展前途和方向。

  “法律未明确禁止的竞选行为不是贿选”给解决这种现象指明了方向。选举是一种民主,民主的目的在于能够实现公共利益。如果从直接选举的角度说,在我国目前的各种正式的选举制度中,村委会选举制度的民主含量也许是最高的形式之一。因为它涉及到参选村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参与选举的农民都有着十分积极的热情。农村民主选举是整个社会民主选举的基础,农村民主选举的特点非常突出,选举权利配置的平等性构成了农村民主选举的核心,在公民群体中实行一人一票制,而与投票者拥有的知识多少、权利大小、地位高低无关,投票权的行使完全取决于投票人对候选人的好恶,参与选举的投票人有权自主地作出投票选择的决策,而不存在他人胁迫,民主选举的最终实现依赖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参与所能够带来的预期效益大于成本时,农民选择参与,当参与的回报小于成本时弃权成了他们的理性选择。给农民选举权和投票权,就是让农民用投票权来影响社会决策从而维护自己自身利益,凭借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个体偏好导出社会整体偏好以维护多数人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决策的优化。笔者以为,这是理解“法律未明确禁止的竞选行为不是贿选”的关键所在。

  “法律未明确禁止的竞选行为不是贿选”意味着要用法律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的实现,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法治原则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要求政府依照法律行使权力,法的价值在于平衡价值关系而使价值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在此基础上实现正义与利益、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这种规定突出了法律至上和法律平等原则。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法律至上地位的确立,意味着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法律规则高于其他社会规则,法律高于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一般而言,法律平等意味着法律对于依某一标准看来是相同的人予以同样对待和平等保护。平等保护的核心是,对于情况相同的人,必须具有同样的权利,负担同样的义务,对于情况不同的人,法律必须规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实行法治,对国家权力而言,应明确遵循“法无明文允许即禁止”,以防止权力滥用,对公民权利而言,应实行“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以保证其正当的权利不受侵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各守界限,各得其位,才有法治可言。这是理解“法律未明确禁止的竞选行为不是贿选”又一关键点所在。(稿源:红网)(作者:朱四倍)(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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