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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大环境污染 相关领导要撤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0日09:02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张婷婷)从4月1日起,若辖区内污染严重的企事业单位或者项目不按规定责令限期治理或取缔、关闭、停产停业,而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领导将会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记者日前获悉,《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通过,这是我省首次出台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分别为政府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环保和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同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免职、辞退、责令辞职等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追究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不作为的政府和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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