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出台水权转让限制范围 影响生态的不能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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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1日09:37 南方日报 |
北京消息 今后,凡在地下水限采区的地下水取水户,取用水总量超过本流域或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不得向本流域或本行政区域以外的用水户转让,对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或第三者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水权也不得转让。 这是水利部近日印发的《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作出的明确规定。意见还规定,为生态环境分配的水权不得转让,也不得向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用水户转让。 意见指出,水权转让必须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资源实行管理。要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水资源配置机制。 新华社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