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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法精神是律师最好的品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1日10:30 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不管律师这门职业是如何让人爱又让人恨,它在这个通往法治中国的时代里业已成为人们追逐的目标,且这种趋势仍在进一步升温中。2004年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就吸引了19.5万名考生,其中的2万余人在这场大考中成功通关,这意味着他们将取得律师资格。然而,这又并非律师之路的终点。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成为律师的当然条件,而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还需同时具备律师资格、律师事务所满1年的实习期以及良好的品行。

  在《律师法》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品行良好”成为律师准入门槛几乎波澜不惊,人们总是将目光聚焦于要求严苛的司法考试(或其前身律师资格考试)上。这并不是因为想要成为律师的有志之士都对自己的“品行良好”抱有绝对的信心,只是相对而言,通过资格考试是一项“硬”指标,而“品行良好”在实践中却往往虚置。人们相信“品行良好”只是立法者为确保律师这一职业“政治正确”的套话与空话,因为品行是否“良好”并不是可以用一个客观而量化的标准来评价的。

  也许是基于对立法的完善,也许是基于对实践的反思与考量,司法部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其中着重提到要“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准入机制”,而“严格品行考核和审查”又成为这一机制最核心的内容。按照要求,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对拟接收执业人员的品行考查制度,认真做好品行考查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注意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料,充分利用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查询系统等信息资源,在综合考查的基础上作出品行鉴定。

  显然,司法部并没有借一纸规程自设权限,而是将品行鉴定者的身份授予给了律师事务所,虽然这是贯彻《律师法》和律师自治原则的应有之义,但这种权力的还原还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也正是因为对律师的品行鉴定并没有明细化的指标,才容易造成权力的失控。民谣有所谓“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正是对考查鉴定之权被滥用的真实写照。将考查权给予被考查对象周遭的人,而不是给予离被考查者很远的上级或领导,无疑要更为明智。

  一个自然而来的担忧是,让律师事务所评鉴本所的律师,会否愈加导致评鉴的虚置?但这又不成为一个问题,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它所有的利益、荣誉都来源于律师的工作,作为一个“趋利避害”的经济人,在律师的准入机制上隐瞒一个品行不端的律师,对于这家事务所而言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谁又会坐视自己的荣誉和利益毁于自己的手中呢?

  《意见》倡导对品行鉴定的“综合考查”,也跳出了以往对于“政治正确”的过分注重。“加强沟通配合,注意收集信息”等语,更大程度上应针对被鉴定人对法律和规则的遵守,以及在过往的历程中有无守法和护法的精神。在同为法律职业者的法官和检察官群体中,对品行的考察和鉴定还沿袭着浓厚的政治意味。至今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中,政治部仍是最重要的部门,政治部主任通常位列党组成员,属于“院领导”。初任法官、检察官或法官、检察官的晋升,都需要由政治部门先行考察,并作出鉴定。品行考察一旦与政治挂上钩,在实践中往往会被赋予过多的政治内容,进而淹没其本原的含义。当然,我国的法律职业者首先必须政治合格,但政治不等于品行。法律职业者的品行应当具有伦理学意义上的一般内容,如诚实、正义、爱心、责任感以及人文关怀等。更重要的还应是忠于法津、勇于护法的“法律人”精神。而这种护法精神在我们这个缺乏法治传统和尚未充分实现法治的国度里尤为可贵。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个论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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