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出台水权转让限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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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1日10:31 南方都市报 |
据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 今后,凡在地下水限采区的地下水取水户,取用水总量超过本流域或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不得向本流域或本行政区域以外的用水户转让,对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或第三者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水权也不得转让。 这是水利部近日印发的《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作出的明确规定。意见还规定,为生态环境分配的水权不得转让,也不得向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用水户转让。 意见指出,水权转让必须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意见强调,水权转让在确保粮食安全、稳定农业发展的前提下,推动水资源向低污染、高效率产业转移。必须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基本用水。 意见还强调,水权转让必须坚持产权明晰,公平、公正、公开,有偿转让和合理补偿的原则。所转让的水权必须依法取得。要以自愿为前提进行民主协商,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应合理确定双方的经济利益。因转让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必须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