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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渝女同居反目 非婚女童获抚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1日13:24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通讯员王晓霞报道:一宗非婚生女童状告生父给付抚养费纠纷案件经龙湖区人民法院法官细心疏导及大胆创新抚养费给付方式,不久前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由被告于2004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安家费23万元;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原告18周岁以上,被告应给付原告抚养费25.65万元,于2004年12月20日前给付5.4万元,余额存入银行,通过银行代为付款方式每月给付原告1500元。

  重庆籍女青年黎某1998年来汕打工时结识了前来大陆经商的台商陈某,双方交往两年多年后,于2001年2月非婚生育了女儿小陈。2003年5月,陈某和黎某签订了抚养协议,约定由女方抚养女儿,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但其后男方没有履行协议,黎某遂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龙湖区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在审理此案时,了解到被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给付能力,只是因经商居无定所且对原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有异议,通过调解,女方自愿与男方重新确定今后每月给付抚养费的数额由原来每月5000元改为1500元。在抚养费给付方式上,双方分歧很大。原告方认为,男方是台湾人且居无定所,如果不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今后若不自动履行义务,孩子的权利难以得到切实保障。被告则认为一次性给付抚养费,难以避免被孩子母亲黎某挪作他用,孩子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针对这一纠纷症结,法官在依法的前提下大胆创新,提出了新的抚养费给付履行方式,即由被告将款额以原告方名义一次性存入银行,但原告不得自行取款或销户,而由法官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负责每月付给原告抚养费1500元。同时,考虑到原告准备回重庆居住生活,从方便当事人出发,由法官指令银行每月将抚养费汇入其在重庆开设的账户,由黎某领取作为抚养孩子的费用。这一创新思路的提出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顾虑,女童今后14年成长获得了切实保障,父女的亲情也得以维系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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