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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窨井盖”该当何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2日22:36 红网

  据《武汉晚报》2月3日报道,经武汉市公安、法院、检察院协调研究,从即日起,盗窃窨井盖者将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这意味着,原先被处以数天拘留的处罚,被至少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处罚所取代。

  盗窃窨井盖已成为城市管理的痼疾。仅武汉市,去年就有7639块井盖被盗,日均被盗21块,造成14起伤亡事故,给众多原本美满幸福的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另有大量过往车辆被损毁。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多是按照一般盗窃行为来处理的。窨井盖价值不大,盗窃总值大多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对盗窃者只能处以拘留等处罚,起不到震慑作用。因此,公众对盗窃窨井盖者处以重典的呼声一直很高。

  对盗窃窨井盖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武汉还不是第一例。此前,江西九江、苏州、杭州、郑州等地都已出现了这样的判例。其理由是:其犯罪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偷盗者明知自己将窨井盖偷走后,很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是他们为了谋利,不管不顾,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目前,我国还不适用判例法,这样的判决只会在少数地方出现。而在全国大部分地方,对此类行为仍然按盗窃论处。这样一来,同样的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在甲地被处治安拘留,而在乙地却要入狱,那司法的统一性从何谈起呢?

  对盗窃窨井盖能不能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论界还存在一些争论。有专家认为,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表述中并没有明确包括盗窃窨井盖行为,以这一罪名对偷盗窨井盖的行为定罪,的确有着良好的解决社会难题的愿望,却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虽然民意大都支持以此罪量刑,不过民意并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各个地方能否自主解读法律也是个问题。

  盗窃窨井盖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困扰,盗窃窨井盖到底该当何罪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鉴于这个问题在各地实践和理论认识上的不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作出相应的立法、司法解释,以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稿源:红网)(作者:柳长盛)(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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