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我国首次明确水权转让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3日05:08 人民网-人民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 (记者姚润丰)水利部近日印发的《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水权转让费最低限额不得低于对占用的等量水源和相关工程设施进行等效替代的费用,水权转让费必须由受让方承担。

  所谓水权转让费,是指所转让水权的价格和相关补偿。水权转让费的确定应考虑相关工程的建设、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提高供水保障率的成本补偿,生态环境和第三方利益的补偿,转让年限,供水工程水价以及相关费用等多种因素。

  专家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的水权分配主要表现为“指令用水,行政划拨”,在流域管理中,各地区用水通常由上级行政分配。我国首例水权交易发生在浙江省的东阳、义乌两市,“买水”方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亿元购买“卖水”方东阳一水库每年4999.9万立方米水的使用权,转让用水权后水库原所有权不变,水库运行、工程维护仍由东阳负责,义乌按当年实际供水量按每立方米0.1元标准支付综合管理费。

  《人民日报》 (2005年02月13日 第一版)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美女财神
怦然心动柔美情怀
金鸡送福
恭喜发财图铃拿来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