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明确水权转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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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3日08:49 大江网-江西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记者姚润丰)水利部近日印发的《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水权转让费最低限额不得低于对占用的等量水源和相关工程设施进行等效替代的费用,水权转让费必须由受让方承担。 关于水权转让的年限,意见指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要根据水资源管理和配置的要求,综合考虑与水权转让相关的水工程使用年限和需水项目的使用年限,兼顾供求双方利益,对水权转让的年限提出要求,并依据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复核。 (大江网-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