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不是“算”出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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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4日00:26 红网 |
春节前夕,劳动保障部有关部门负责人通过新华社向社会公布了春节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即今年春节的7天假期,初一至初三是法定休假日,仍然工作的人们可以领到不低于3倍的日工资;初四至初七是倒休的法定休息日,可以领到不低于2倍的日工资。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日工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除以20.92乘以300%。 然而,2月12日《北京青年报》的报道说,记者随机询问了30多位“加班族”,他们中的多数人属于刚刚找到工作的“晚辈”,其中有近70%的“加班族”表示不敢对加班费“过分”认真。一位接受采访的某网络通讯公司的职员表示,如果老板真的不给加班费或给的不足额,他也不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权,首先怕麻烦,其次就是要来了加班费估计“饭碗”也就砸了,得不偿失。 据劳动部门通报的情况,过去,克扣职工的节日加班工资主要发生在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服务性企业,他们在加班费上装聋作哑,拒不发放加班薪水。可目前也不尽然,拒发加班工资现象已如瘟疫一样向其他本来健康的企业传染,即便高工资高福利待遇的某些基层商业银行也出现克扣营业网点职工加班工资问题,他们的理由是,节日加班可以增加存款,相应会增加绩效工资,不应再发放加班工资。 目前,我无从知晓到底有多少节日加班的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获取相应的加班报酬但没有获得,如果从普遍存在的工资标准过低、正常工资被拖欠等问题来推断,节日可以拿到足额加班费的企业劳动者的比例肯定不会太高。 可见,节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不是不靠劳动部门公布计算方式就可以“算”出来。依法获得加班费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但在劳动者慑于失业压力,就业困难,对自身权利普遍选择忍气吞声不敢争取的情况下,必须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第三方,比如,工会、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 但从现实情况看,工会在保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还不可估计过高,原因一是有些企业根本没有工会组织,主要是民工集中的外企或民营企业;二是有些企业工会事实上已成为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其位置决定了在保护工人权益方面作用不可能太大。据报道,广东省阳江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工会副主席杨观趣,因在涉及加班工资、节假日休息、辞退和养老保险等关系职工利益的问题上向公司提出不同意见就被公司除名。 因此说,加班工资的争取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发挥作用,不仅要及早公布和宣传有关政策,更要积极鼓励受害劳动者匿名向监管部门举报,对侵权企业给予严惩。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进行必要的检查,约束有关企业维护劳动者正当的权益。(稿源:红网)(作者:吴兰友)(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