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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走出立法万能的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4日09:20 水母网

  据媒体报道,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收到了一份标新立异的代表建议,即《关于制订<杭州市居民邻里关系条例>的建议》。对于这个全国首创的建议,承办部门和有关社会学专家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笔者以为,为邻里关系专门立法,是将本该道德规范解决的问题交由法律解决,是盲目的立法万能论。

  相对于“人治”和“无为之治”,法治无疑具有相当的进步性和科学性。然而,法治本身只能是一种有缺憾的制度文明,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法治的局限性根源于作为主体的人类的“无知”(有限理性)和人性的变幻莫测(善恶兼容)。片面地不切实际地夸大法治的功用则是不足取的甚至会产生负面的破坏性效应。

  当代中国经历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法律蒙昧”阶段,六、七十年代的“法律虚无”阶段和八十年代的“法律工具”阶段。自九十年代起“法律万能”的论调颇为盛行,并有在21世纪泛滥的迹象。

  其实所谓“法律万能”的论调不过是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的变种,亦即通过强大的舆论支持和“话语霸权”将法律吹捧为一种不仅可以规制社会而且能够改造社会的无所不能的万能工具,这其实是典型的盲目迷信人类理性的建构理性主义孳生的怪胎。

  法律和道德永远是一对令无数哲人和智者煞费苦心依然无法完全破解的矛盾,二者的冲突和交融是极其错综复杂的。法治原则上不能干涉和侵蚀道德的调整范围,道德自律领域往往是与法治无涉的。企图将社会的各个领域甚至包括邻里关系在内的私人生活领域统统纳入法律的管辖范围,这种“致命的自负”遮蔽的何尝不是法治的悲哀?!

  法律并不具有绝对的普适性,也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我们在享受法治带来的福祉的同时,也应注意消解法治的“话语霸权”所遮蔽的潜在的破坏性和灾难性,警惕过于张扬的膨胀的法治观念对市场逻辑和私域(私人自治领域)自治性的吞噬。依我之见,法治活动最重要的是要尊重立法的规律和司法的个性,实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刘武俊)责任编辑:刘家昌(来源: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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