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野生动物保护的资金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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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5日00:51 红网 |
国家林业局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建议中明确提出,建立国家财政补偿为主、地方财政补偿为辅的损害赔偿机制,即“因保护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偿;其他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偿,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2月13日《新华网》) 在此之前,野生动物保护资金来源问题已经造成了对农民和政府的双重困扰。北京市延庆县政府2002年5月率先出台政策,明确了由政府给农民进行补偿。但是,政府的这一决定只是暂时缓解了农民的矛盾,并未能完全弥补农民的损失。经延庆有关部门调查鉴定,2004年延庆地区共有535户农民的庄稼遭到野猪侵害,经济损失在23万元以上。县政府决定按实际损失的70%给予农民赔偿,共补偿金额为16万余元。因此,村民希望提高补偿标准。而延庆县政府2004年支付给村民的补偿是16万余元,比上年增加产品了11万元。补偿70%已经是很大的比例了,对于县里来说,这笔钱是预算外的,因此提高补偿标准的做法几乎不可能。从全国的情况看,野生动物造成损害比较严重的地方基本上是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经济落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因此,当地政府补偿的办法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那么,保护野生动物由谁“埋单”就依然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1988年通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列入2004年的立法计划。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官员并透露了对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思路,其中就讲到“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补偿要纳入中央公共财政,不以有益无益区分,全面保护野生动物。”但2004年8月公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本对原来法律的第十四条则一字未作修改。 从理论上说,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整个人类生存的环境,因此不应该由野生动物的繁殖、栖息地的农民埋单,也不应当只由当地政府埋单。国家林业局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建议中明确提出,建立国家财政补偿为主、地方财政补偿为辅的损害赔偿机制,如果这一提议得当法律的认可,将为破解这一难题找到出路。(稿源:红网)(作者:殷国安)(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