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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务将人踢伤 福建一民警被判3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5日04:56 中国青年报

  新华社福州2月14日电(苏杰林建武)福建云霄县公安巡警张某执行公务中踢了涉案嫌疑人亲属一脚,为此他付出了3年有期徒刑的代价。最近,云霄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

  2002年4月5日下午4时许,巡警张某与同事接到指令,到云霄县云陵镇吉享商住楼捉拿一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哥哥吴某阻拦,犯罪嫌疑人脱逃。于是张某与同事一道将吴某绑住双手押上警车。在开车追赶到犯罪嫌疑人后,张某欲解开绑在吴某身上的绳子,但吴某不配合,张某就朝其右腹部猛踢一脚,致肝脏破裂,构成重伤。

  由于张某为公安人员,受害人吴某担心由公安机关侦查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强烈要求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为,虽然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这起公安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在全县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范围,符合刑诉法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例外管辖情况。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即按程序将该案报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对于这起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基层检察机关要求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伤害的案件,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此案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遂于2004年1月18日批准由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直接进行立案侦查。同年2月3日,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立案侦查。

  张某到案后拒不承认对受害人有伤害行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处于零口供的状态。但办案人员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使该案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也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今年1月5日,法院对张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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