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款被冒领储蓄机构应赔偿(本期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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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05:26 人民网-人民日报 |
主持人:英竹 案情 2002年2月9日,李霞到某银行青岛分行一储蓄所办理了4万元的定期储蓄存款,存期1年。2003年2月13日存款期满后,李霞去储蓄所取款,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该款已被挂失并取走,由此拒绝兑付该款项。李霞认为,凭存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兑付到期存款,合理合法,银行的做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某银行青岛分行向其兑付储蓄存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留给被告的识别信息只有身份证号码和姓名,被告只要核对了原告提供给银行的识别信息,即可受理该挂失申请。银行对身份证件只负形式审查义务,挂失申请人系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了挂失,银行在受理该款挂失业务时,已进行了谨慎审查,不存在过错,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12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办理原告的存单挂失手续中,不能因为其依法律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就免除了鉴别身份证真伪的义务,原告存款被冒领,银行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409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专家说法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张庆申 金融机构在办理储蓄挂失业务时,除了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操作程序处理外,还应不断提高自己的防伪鉴别能力,以充分保障客户存款的安全。如果不能提高自己的防伪鉴别能力,未能尽到谨慎审核义务,造成存款被他人以假身份证冒领,负有过错,应无条件兑付储蓄人到期存单,并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应谨慎核实申请挂失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有义务向发证机关查对申请挂失人身份,确保挂失人与李霞为同一人。但被告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存在过失,从而造成原告存款被冒领。所以,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人民日报》 (2005年02月16日 第十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