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先免职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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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08:54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一家之言路边竹 早在2001年,某省就对接受“红包”的公务人员采取了“先免职后处理”的“强硬”措施,当时有不少人叫好。可惜时至今日,没听说该省有公务员因接受“红包”而被先免职后处理的。 今年春节前后,全国对违法违纪干部要进行“先免职后处理”的领导批示或部门规定倒听到不少。南方某市领导强调:对“买官卖官”的领导干部要先免职后处理,一律不能重用;北方某市规定,今后凡是参与赌博的领导干部,一律予以免职,再按照规定处理,到国外和境外赌博的,一律从严惩处。 对此,依然有人大声叫好。笔者却不以为然,并不禁要问:哪条法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干部可以或应该“先免职后处理”?众所周知,不管合理与否,在很多情况下,免除违法违纪干部的职务,也是一种处理。既然“免职”也是一种“处理”,那么,“先免职后处理”就成了“先处理后处理”。“先处理后处理”是啥意思?让人莫明其妙。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领导干部的职务是当地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的甚至要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在地方上某某领导说了一句:“‘买官卖官’领导干部先免职后处理,一律不能重用”,难道当地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代表就得听他指挥一一照办?倘若领导的讲话一句就能顶一部法律或法规,地方各级权力机构还能正常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吗?这不是典型的人治意识在作怪吗? “买官卖官”等用人方面的腐败,百姓深恶痛绝。反腐败工作倘若长期没有真招实效,不能形成切实有效的机制,对违法违纪的干部,今天这位领导说要“先免职后处理”,明天那位领导说要“从重从快处理”,尽说一些于法无据、难以操作的话,百姓能不失望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