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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矿难 从落实安全投入开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11:10 广州日报大洋网

  惠铭生

  2月14日15时03分,辽宁阜新矿业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事故,到15日5时发稿时止,遇难者人数上升至203人,尚有13人仍下落不明。

  2月14日是一个什么日子?是春节过后的第5天,现在,举国上下还沉浸于喜庆的节日气氛中;是情人节———一个浪漫而充满人情味的节日。但是2月14日这个喜庆的日子,对于在孙家湾煤矿作业的矿工而言,却是一个灾难日。一场瓦斯事故无情地剥夺了203个鲜活的生命,13人下落不明。

  203名矿工的生命顷刻间被瓦斯吞没了,惊愕悲愤中,笔者想起了许多。

  我想起了瓦斯。瓦斯是导致矿难的直接原因,但瓦斯是没有生命的,将一笔笔血债记在瓦斯头上,有失公平。据权威部门解释说:只要严格按照瓦斯治理规程操作,如尽量减小井下瓦斯的浓度,避免井下出现明火,煤矿瓦斯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大量的实践证明,一起起瓦斯爆炸事故,罪魁祸首不是瓦斯,是人本身。

  我想起了煤矿的安全保障。采矿是一项高危行业,除了矿工要加强安全意识、避免违章作业外,关键要加大安全资金的投入,完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为矿工支撑起“安全伞”,但事实上呢?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濮洪九说,煤炭行业安全欠账巨大,当前,仅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投入,累计欠账就高达500多亿元。山西潞州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赵佩武曾声称:如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我国90%以上的小煤矿不合格,必须关掉。我又想起了山西盂县,近年来,将本来专项用于改善各煤矿生产条件,保证矿工生命安全的专项费用,豪夺强占,空转挪用,拿去购房、发工资,搞“形象工程”了,根本不顾矿工的死活。

  我也想起了每次矿难发生后,相关部门和煤炭企业到底该负有怎样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20条规定“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另外,在各类党政文件当中屡见对各级政府在安全方面实行加重责任的规定。许多文件都规定,各级政府的一把手对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但事实又是如何呢?每次矿难发生后,在处理矿主时大多避重就轻,大事化小,象征性给个处分了事,甚至有的处分还不落实。而对于党政干部而言,往往偏重于党纪和行政处罚,如警告、降级、撤职等。结果处罚不痛不痒。

  我更想起矿工生命的贬值。在有些煤矿经营者或者有些官员的心中,在利益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天平上,他们往往倾斜于利益,而漠视矿工的生命。前几年,每位遇难的矿工一般赔偿2万元钱左右,而现在也不高,在陕西陈家山煤矿矿难中,每人最高获赔才4万元。那相对于矿主的鼓鼓的腰包,那只是九牛一毛而已。开采煤的暴利以及矿工生命的廉价,使得有些煤矿经营者重视采煤,而无视矿工的生命。

  面对一次次触目惊心的矿难,假若追问根源,说千道万,矿难的恶魔是人祸多于天灾。那么如何遏制人祸?一是应立法提高赔偿额度,让“煤矿死不起人”,让煤矿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学会”珍视矿工的生命;二是在安全设施上增大投入,防范非法强占、挪用法定安全资金;三是修改当前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煤矿安全事故责任人,明确并加大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惟如此,才能改变过去煤矿经营者要经济效益不管人命的局面;避免人人空喊安全重要,但监督缺位,管理缺位,有些地方政府为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甚至与矿主狼狈为奸,沆瀣一气,成为利益的共同体这种尴尬局面,最终减少矿难的发生。(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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